湖南省供销社、湖南省地税局、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明确供销合作社为农服务培植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供财联[1996]45号颁布时间:1996-04-04
1996年4月4日 湘供财联[1996]45号
各地、州、市、县供销社,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物价局,省社直属各单位:
遵照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的决定》(湘
发[1995]21号)第22条“提取为农服务培植费。棉麻、农业生产资料和其
他行业商品可按销售额提取0.3%-0.5%(亏损企业不提),以上提取均计入
销售成本。具体提取及使用、管理办法,由供销合作社商税务、财政、物价部门共同
制定,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的规定:为强化供销合作社为“三农”服务的功能,促
进农业生产基地化、基地企业化、产品商品化、经营集约化、加工规模化、效益最佳
化,为实现农业大省向农业强省的跨越作出贡献,经我们研究,报省政府批准,就供
销合作社为农服务培植费(以下简称培植费)的具体提取及使用、管理办法通知如下:
一、培植费的提取标准
培植费从1996年1月1日起,由供销合作社所属独立核算单位依据商品销售
额和饮食服务、储运等企业营业收入,按月计算提取,计入销售成本(即经营费用),
分季清算,年终决算。具体提取比率是:以提取单位上年度交纳所得税额为基数,所
得税额不低于上年的单位按商品销售额(营业收入)的0.5%计算提取,所得税额
低于上年度的按商品销售额(营业收入)的0.3%计算提取。培植费的提取以企业
不发生亏损为原则;
二、培植费的使用范围
为确保培植费的专款专用,发挥培植费为“三农”服务的作用,对培植费的使用
范围规定如下:
1、用于发展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培植一村、一乡、一县一品的生产和“菜蓝
子”工程建设。
2、用于科技兴农,扶贫帮困和支农项目的开发与建设;
3、用于开发农产品深、精加工、兴办科技含量、附加值高、经济效益好的加工
企业,帮助农民增产增收。
4、用于开发和建设农产品批发市场,帮助农民推销产品。
5、用于农业科技推广与应用,对农民的科技培训及有关宣传经费支出。
6、其他支农服务内容的支出。
三、培植费的管理
为充分发挥培植费为“三农”服务的作用,提高培植费的使用效益,对培植费实
行集中管理,统一使用的管理办法:
1、供销社所属各级企业提取的培植费全部上交各级供销社理事会管理:即基层
供销社和县市企业提取的培植费全部交县、(市)供销社,县、(市)供销社自留
70%,上交地(州)市供销社30%;其中:地(州)、市供销社留15%,上交
省社15%。
地(州)市供销社所属企业提取的培植费全部上交地市供销社,地市社留85%;
上交省供销社15%;
省供销社所属企业提取的培植费全部上交省供销社。
2、培植费的上缴时间。培植费实行按季上交,年终清算的办法。供销社所属企
业应在每季终了后10日内将培植费上交各级供销社;地(州)市供销社上交省供销
社的时间为季后二十天内,县、市供销社上交地(州)市供销社的时间为季后15日
内。
3、培植费是政府支农兴农的专项资金,必须专户储存。使用培植费,由企事业
先认真作好市场调查研究,选准培植项目,向理事会写出书面申请和可行性论证报告,
经理事会商同级财政、地税部门对技术可行,效益可靠的项目计划进行研究同意后安
排。
4、用培植费建设农产品生产基地,发展一村、一乡、一县一品的生产,要与当
地政府签订产品有了收益后逐年归还培植费和产品长期归供销社收购的合同。
5、培植费当年提取,当年使用,如有结余,结转下年度。扶持起来的项目有了
效益后,要分年收回培植费,以扩大培植费的来源,增长培植生产的经济实力。
6、各级供销社安排专人管理培植费,并做到专款专用,恢复和充实培植员队伍,
提高科技管理服务水平。
四、培植费的监督
定期向财政、税务部门汇报培植费提取、使用、管理情况,接受财政、税务、审
计部门监督。省供销社年终负责编报省本级和全省培植费提取、使用决算。
五、培植费的帐务处理
为正确反映为农服务培植费的提取使用情况,增设“为农服务培植费”会计科目
核算。
1、培植费提取时
借:经营费用
贷:为农服务培植费
2、培植费上缴或使用时
借:为农服务培植费
贷:银行存款
3、收到企业交来的培植费时
借:银行存款
贷:为农服务培植费
4、各级社下拨培植费时
借:为农服务培植费
贷:银行存款
5、企业收到拨入的培植费
借:银行存款
贷:为农服务培植费
6、企业用培植费发展基地生产、拨付资金时:
借:其他应收款——×××基地
贷:银行存款
7、收回基地偿还的培植费时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收款——×××基地
8、经批准支出性的使用或遇特殊情况、经批准培植费不收回、冲帐时:
借:为农服务培植费
贷:其他应收款——×××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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