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乡镇煤矿维简费暂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湘煤生字[1996]176号颁布时间:1996-05-08
1996年5月8日 湘煤生字[1996]176号
一、为了贯彻落实财政部、煤炭工业部《乡镇煤矿维简费暂行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办法》)。提好、管好、用好我省乡镇煤矿维简费,现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
定本实施细则。
二、乡镇煤矿维简费提取对象:包括在我省乡村、城镇开办的除国有煤矿企业和
外商投资煤矿企业以外的集体煤矿企业、私营煤矿企业、联营煤矿企业、股份制煤矿
企业及其他经济类型的煤矿企业。
三、提取标准。根据《办法》第三条规定,乡镇煤矿维简费的提取标准。有国有
重点矿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国有重点煤矿的标准执行。目前,湖南省国有重点
煤矿的维简费(含井巷基金)标准是吨煤提取10.5元(其中井巷基金2.5元),
因此,我省乡镇煤矿维简费的提取标准按矿井实际煤炭产量吨煤提取10.5元。
四、乡镇煤矿所提维简费直接进入煤炭生产成本。乡镇煤矿维简费留矿部分和集
中部分每个县市应指定一专业银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使用时必须严格执行《办法》
规定,严禁把维简费当作利润上交,防止出现帐上提取而实际不提。
五、按《办法》规定,各级煤炭工业主管部门集中使用比例的总和为25%,其
中县(市)煤炭工业主管部门集中15%;地、州、市煤炭工业主管部门集中5%;
省煤炭工业局集中5%。
六、收取办法。乡镇煤矿维简费提取由矿每月按生产原煤实际产量吨煤提取
10.5元,并将本月实提维简费总数专户储存;县(市)煤炭主管部门在下月上旬
以前按照25%的集中部分解交县(市)专户储存;每半年由县(市)煤炭主管部门
分别向省、地、州、市煤炭主管部门解交集中,即上半年应在7月底以前、下半年在
第二年的元月份以前。省、地、州、市煤炭主管部门将资金统一交同级财政专户储存。
七、使用范围。乡镇煤矿维简费使用范围,严格按照《办法》第五条规定执行,
不得挪用、平调、截留。
八、管理办法。为了加强对乡镇煤矿维简费的管理,各级煤炭主管部门要设立维
简费管理办公室。省煤炭工业局维简费管理办公室暂设在煤炭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乡镇煤矿维简费实行收、支两条线和专款专用的原则,实行规范化管理。做到资
金使用有计划,建设项目有专人负责,立项应按规定上报审批,项目竣工有验收。
各级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和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乡镇煤矿维简费的管理,监督乡
镇煤矿足额提取,合理使用,保证所提的维简费全部用于维持煤矿的简单再生产。
九、乡镇煤矿维简费的提取和使用应接受各级财政、税务、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
对违反《办法》和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法追究责任。
十、本实施细则由省财政厅、省煤炭工业局负责解释。
十一、本实施细则自一九九六年一月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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