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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收取《行政执法证》、《行政执法监督证》工本费的通知

湘价费字[1996]第265号颁布时间:1996-09-12

     1996年9月12日 湘价费字[1996]第265号 省法制局,各地州市物价局、财政局:   根据61号省长令颁发的《湖南省行政执法证和行政执法监督证管理办法》,今 后在行政区域内从事行政执法监督活动的人员应分别持有省人民政府统一印制的《行 政执法证》和《行政执法监督证》,申请领取行政执法证和行政执法监督证的人员还 应接受培训,为保证这项工作顺利进行,现就有关收费项月和收费标准通知如下:   一、《行政执法证》、《行政执法监督证》每证收工本费12元(包括微机、档 案管理、各种表格、公告费、运杂费),该项收费为最终价格,各级人民政府法制部 门在发放时不得另行加收其他任何费用。   二、培训费。按每人每天6元的标准向参训人员收费,培训期限不得少于5天。   三、《行政执法基础知识》教材按实际发生的印制成本收取工本费。   四、上述两证收费属行政性收费,其收费资金按《湖南省行政性收费实行预算管 理办法》管理,培训、教材费属事业性收费,其收费资金按《湖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 条例》管理。各级法制部门接通知后应到当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湖南省行政事业性 收费许可证》,到财政部门办理收费票据领购手续,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 据。各级执收单位应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检查监督。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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