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制止对农用车乱征费的通知
湘价重字[1996]第268号颁布时间:1996-09-09
1996年9月9日 湘价重字[1996]第268号
各地、州、市、县物价同。财政局:
日前,我省对农用车(包括正三轮、小四轮、双排座)乱征费问题较为突出,其
主要表现:一是集资摊派多,各部门自立项目搭车收费;二是费多收,重复收取;三
是强制服务收费。对此,各地农闲车主反映十分强烈。根据中办发[1996]6号
文件以及最近省政府有关减轻农民负担的规定精神,为制止对农用车的乱征费,减轻
农用车上的负担,经研究,决定对我省农用车征费进行整顿,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管理权限。农用车征费项目及收费标准,属国家和省管价范围,未经批
准,各地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
二、清理收费项目。对农用车的收费项目和标准,统一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国家和省规定对农用车的收费项目:
1、养路费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交通厅[1995]湘价重字第127号
文件规定的货车标准征收,即每月每吨180元。
2、货运附加费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1994]湘价费字第85号文件规定
执行,每月每吨30元。
3、车辆购置附加费按国务院国办通[1993]35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征收,
即按车辆价格的10%收取。
4、新车交通建设费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交通厅[1995]湘价费字第
68号文件规定的农用车定额标准征收,即每辆1200元.对省定点生产的农用车
按省政府湘政办发[1995]52号文件规定减征20%。
5、车牌费、专用固封装置费、行驶证费、车辆改型费、车辆检测费、车辆年检
费等均按(94)湘价费字第84号文件规定标准收取,交警部门不得重复收费;车
辆号牌护套费按(94)湘价重字第246号文件规定标准收取,车主要求自行安装
的,不得收取安装费。
6、从事客运的各种农用车按(95)湘价重字第154号文件规定征收客运附
加费,但不再收取货运附加费;客运站场服务项目按省物价局、省交通厅[1992]
湘价重字第105号文件规定标准收费;运输管理费,根据目前农用车的平均收入水
平和规定的比例,按每月每座3元的标准收取.各种车型的计征座位由各地(市)物
价、财政、交通部门确定。
7、道路运输许可证费、公路营运证费、遗失补证费等各种证照费,按(94)
湘价费字第85号文件规定收取,各地运管部门在下发时,不得在省规定标准之上加
收任何费用,也不得以框架、过塑等名义收取费用。
8、工商部门收取的开业登记费、工商年检费按(94)湘价费字第72号文件
规定收取。
(二)下列农用车收费项目一律取消:
1、各部门强制收取的洗车费:2、准停证费;3、新开业主培训费;4、春运
车辆检测费(含未经省批准的其它车辆检测费);5、车辆卫生费;6、车辆入户建
档费;7、车辆市场交易管理费;8、个体车辆管理费;9、车辆建勤费;10、档
案资料费;11、工商管理费;12、工商年检标签费;13、各种名目的学习费;
14、车辆检测标志费;15、养路费合同公证费;16、各种证照、票据的过塑费;
17、除国家和省规定对农用车收费项目以外的其它各种收费(包括各地规定的集资、
摊派等)。
三、加强对农用车收费的监督检查。各地接此通知后,应立即对当地农用车的征
费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整顿,凡不符合国家及省规定各地越权制定的车辆收费项目
(含各种集资)必须停止执行;符合规定的收费要按本通知要求进行规范,标准过高
的要降下来,原各地对农用车给予的照顾减免政策要继续保留;对各部门未经批准加
收的费用,一律按乱收费进行查处,违价收入没收上缴财政。
为提高征费政策的透明度,各地要在对农用车征费进行清理整顿的基础上,将农
用车应征费目、标准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及车主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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