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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制止对农用车乱征费的通知

湘价重字[1996]第268号颁布时间:1996-09-09

     1996年9月9日 湘价重字[1996]第268号 各地、州、市、县物价同。财政局:   日前,我省对农用车(包括正三轮、小四轮、双排座)乱征费问题较为突出,其 主要表现:一是集资摊派多,各部门自立项目搭车收费;二是费多收,重复收取;三 是强制服务收费。对此,各地农闲车主反映十分强烈。根据中办发[1996]6号 文件以及最近省政府有关减轻农民负担的规定精神,为制止对农用车的乱征费,减轻 农用车上的负担,经研究,决定对我省农用车征费进行整顿,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管理权限。农用车征费项目及收费标准,属国家和省管价范围,未经批 准,各地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   二、清理收费项目。对农用车的收费项目和标准,统一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国家和省规定对农用车的收费项目:   1、养路费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交通厅[1995]湘价重字第127号 文件规定的货车标准征收,即每月每吨180元。   2、货运附加费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1994]湘价费字第85号文件规定 执行,每月每吨30元。   3、车辆购置附加费按国务院国办通[1993]35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征收, 即按车辆价格的10%收取。   4、新车交通建设费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交通厅[1995]湘价费字第 68号文件规定的农用车定额标准征收,即每辆1200元.对省定点生产的农用车 按省政府湘政办发[1995]52号文件规定减征20%。   5、车牌费、专用固封装置费、行驶证费、车辆改型费、车辆检测费、车辆年检 费等均按(94)湘价费字第84号文件规定标准收取,交警部门不得重复收费;车 辆号牌护套费按(94)湘价重字第246号文件规定标准收取,车主要求自行安装 的,不得收取安装费。   6、从事客运的各种农用车按(95)湘价重字第154号文件规定征收客运附 加费,但不再收取货运附加费;客运站场服务项目按省物价局、省交通厅[1992] 湘价重字第105号文件规定标准收费;运输管理费,根据目前农用车的平均收入水 平和规定的比例,按每月每座3元的标准收取.各种车型的计征座位由各地(市)物 价、财政、交通部门确定。   7、道路运输许可证费、公路营运证费、遗失补证费等各种证照费,按(94) 湘价费字第85号文件规定收取,各地运管部门在下发时,不得在省规定标准之上加 收任何费用,也不得以框架、过塑等名义收取费用。   8、工商部门收取的开业登记费、工商年检费按(94)湘价费字第72号文件 规定收取。   (二)下列农用车收费项目一律取消:   1、各部门强制收取的洗车费:2、准停证费;3、新开业主培训费;4、春运 车辆检测费(含未经省批准的其它车辆检测费);5、车辆卫生费;6、车辆入户建 档费;7、车辆市场交易管理费;8、个体车辆管理费;9、车辆建勤费;10、档 案资料费;11、工商管理费;12、工商年检标签费;13、各种名目的学习费; 14、车辆检测标志费;15、养路费合同公证费;16、各种证照、票据的过塑费; 17、除国家和省规定对农用车收费项目以外的其它各种收费(包括各地规定的集资、 摊派等)。   三、加强对农用车收费的监督检查。各地接此通知后,应立即对当地农用车的征 费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整顿,凡不符合国家及省规定各地越权制定的车辆收费项目 (含各种集资)必须停止执行;符合规定的收费要按本通知要求进行规范,标准过高 的要降下来,原各地对农用车给予的照顾减免政策要继续保留;对各部门未经批准加 收的费用,一律按乱收费进行查处,违价收入没收上缴财政。   为提高征费政策的透明度,各地要在对农用车征费进行清理整顿的基础上,将农 用车应征费目、标准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及车主的监督。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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