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发布《湖南省征用精养鱼池缴纳新鱼池开发建设费的规定》的通知
湘价费字[1996]第258号颁布时间:1996-09-03
1996年9月3日 湘价费字[1996]第258号
省农业厅:
根据1994年7月7日湖南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的
《湖南省渔业条例》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征用和个人经批准占用精养鱼池,必须按规
定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缴纳新鱼池开发建设基金”的规定,制订的
《湖南省征用精养鱼池缴纳开发建设费的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发布实
施。
附件:湖南省征用精养鱼池缴纳新鱼池开发建设费的规定
第一条 为了稳定精养鱼池面积,促进渔业生产持续发展,保证居民水产品供应,
根据《湖南省渔业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精养鱼池是指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不含私有)的,有良好排灌设施,采
用人工养殖技术,亩产达200公斤以上,提供商品鱼的养殖水面。
第三条 凡建设单位征用或个人经批准占用精养鱼池的,必须按照本规定向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缴纳新鱼池开发建设费。
第四条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征收新鱼池开发建设费的范围:凡县(市)行政区
域内的新鱼池开发建设费由县(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省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
的城区、郊区区域内的新鱼池开发建设费,由省辖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征收。
第五条 新鱼池开发建设费的征收标准:凡征用县(市)精养鱼池的单位和个人,
按每亩1万元的标准征收;凡征用省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区、郊区范围内精养鱼池
的单位和个人,按每亩2万元的标准征收;属于国家及省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征用的,
可适当减免,其减免权在省人民政府。
第六条 新鱼池开发建设费缴纳办法:确因建设需要占用精养鱼池的,征用单位和
个人在办理征地审批手续的同时,按照本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必须先报当地渔业行政
主管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后,国土部门才能办理征用等有关手续。对逃漏或拒不缴纳者,
实行加倍处罚。未经省政府批准、未交纳新鱼池开发建设费的,国土管理部门不得批
准用地。
第七条 不按时缴纳新鱼池开发建设费的,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限
期补交,并加收新鱼池开发建设费总额的20%。
第八条 各县(市)征收的新鱼池开发建设费按年度的10%,各省辖市征收的新
鱼池开发建设费按15%;上缴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度末一次上缴。
第九条 新鱼池开发建设费属行政性收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新建、改
建鱼池和配置渔业基础设施。
第十条 新鱼池开发建设费的收取,应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
收费。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十一条 各级物价、财政、渔业部门应加强新鱼池开发建设费的监督、检查本
《规定》出台后,各地自行开征的新鱼池建设费,应立即停止执行。对滥征、滥用新
鱼池开发建设费的行为,按国家有关规定从严处理。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实施。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