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占用基本农田造地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湘价房字[1996]第284号颁布时间:1996-10-10
1996年10月10日 湘价房字[1996]第284号
省农业厅:
你厅湘农业函[1996]土字105号《对“关于收取占用基本农田造地费的
通知”意见的函》收悉。根据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和《湖南省基本农田保护
条例》的有关规定,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基本农田的数量管理,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基本农田的质量管理。
各地在贯彻执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国土测绘管理局[1996]湘价房字
第106号《关于收取占用基本农田造地费的通知》,制定和调整造地费的具体收费
标准时,物价、财政部门应商同级国土、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以确保基本农田质价相
符,保障造地费专项用于新的基本农田的开垦、建设和中低产田的改造。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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