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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人防系统“易地统建费”有关问题的批复

湘价费字[1996]第257号颁布时间:1996-09-03

     1996年9月3日 湘价费字[1996]第257号 永州市物价局、财政局:   你市物价局收费科《关于修建防空地下室易地统建费征收政策的请示》收悉。经 研究,答复如下:   一、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发布人防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1994]湘价费字第39号)是我省人防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规范性文件, 是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落实国家有关人防工作政策的通知》(湘政发 [1992]2号)制定和须发的,是目前征收修建防空地下室“易地统建费”的合 法依据。文件规定:“凡因故不能按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必须按当地应建地 下室所需金额缴纳防空地下室统建经费”。而省人防办等七家联合发出的湘防办联字 [1994]02号文件,是贯彻上述规定的具体实施办法。经请示省政府领导同意, 人防部门收取“易地统建费”,仍应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1994]湘价费字第 39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关于计费面积问题。凡城市规划确定新建的居住区、小区和统建住宅(含商 品房),按一次下达的规划设计任务地面新建总建筑面积的2%计算交费;其他凡新 建10层以上或基础开掘深度3米(含3米)以上9层以下的民用建筑未按底层面积 修建“满堂红”防空地下室的,由建设单位按底层面积计算交费。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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