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划拨、出让、转让国有土地收取土地管理费问题的批复
湘价房字[1996]第256号颁布时间:1996-09-03
1996年9月3日 湘价房字[1996]第256号
长沙市物价局、财政局:
你市物价检查所“关于征地管理费的收取范围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征地管理费(或称土地管理费)系指县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或其委
托的征地事务所)受用地单位委托,采用包干方式统一负责、组织、办理各类建设项
目征用土地的有关事宜所收取的费用。只办理征地手续不负责征地工作的,不得收取
此费。
二、凡需新征用集体所有土地的,并由国土部门或其委托的征地事务所包干征地
工作的,按省物价局、财政厅[1994]湘价房字第78号文件有关规定收取征地
管理费(或称土地管理费);国土部门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再划拨、出让给其他单位
使用,或者在办理土地使用权转移手续时,均不能收取土地管理费(或征地管理费)。
三、凡涉及行政事业性收费问题的解释权在省物价、财政行政主管部门。你们在
对收费问题的检查处理中,必须以省物价、省财政两家联合颁发的收费文件及有关问
题的批复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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