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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劳动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一九九六年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有关问题的通知

湘劳[1996]65号颁布时间:1996-02-09

     1996年2月9日 湘劳[1996]65号 各地、州、市劳动局、财政局、省直有关厅、局、委、办、总公司:   为了加强国家对企业工资总量的宏观调控,有效地抑制通货膨胀,经研究,现就 1996年我省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经济效益基数的核定   1、具备条件的企业可试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双挂钩。经 济效益指标主要为实现税利、上交税利等,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为企业国家所有者 权益。   2、实现税利基数原则上以上年实提新增效益(下浮)工资相应的效益完成数为 基础确定。1995年挂钩结算时,工资总额基数应下浮而末按比例下浮的企业,其 税利基数应以1995年核定的效益基数为基础,按1995年工资总额实际下浮比 例同比例下浮而确定。   3、亏损企业可实行工资总额与减亏指标挂钩,但当年提取效益工资后,亏损额 不得超过核定的挂钩减亏指标。   二、关于工资总额基数的核定   1.1996年新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其工资总额基数,根据国家关于工资总 额的构成规定,原则上以本单位上年劳动工资年报数为基础,核减一次性补发上年工 资、成建制划出职工工资以及各种不合理的工资性支出.核增上年政策性增人、转正 定级、成建制划入职工的翘尾工资,以及国家规定的其它增减工资的因素后确定。   2.已实行挂钩的企业,其挂钩工资总额基数应以上年工效挂钩结算的实提挂钩 工资总额为基数,加上1995年翘尾工资进行确定。   三、关于工效挂钩浮动比例的确定   1、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其工资总额浮动比例不得随意调整。但工资总额与实 现税利倒挂的企业,其浮动比例不得超过1:0.5;对工资基数小,经济效益基数 较大的企业,挂钩的浮动比例可根据企业实际情况作适当调整。   2、实行实物量挂钩企业,按核定的工资系数(含量)提取含量工资。   四、企业主管部门要对所属挂钩企业制定具体的挂钩考核指标,并报劳动、财政 部门备案,企业主管部门在制定挂钩考核指标时,要加强横向比较,注意剔除非劳因 素的影响,坚持既负盈又负亏、既挂上又挂下的原则。   五、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必须在1996年4月底以前下达挂钩基数。   六、企业工效挂钩效益指标和工资基数,由同级劳动、财政部门核定。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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