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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试行全省人才流动服务机构收费的通知

湘价费字[1996]第286号 颁布时间:1996-11-12

     1996年11月12日 湘价费字[1996]第286号 省人事厅人才流动服务中心:   你中心“关于省人事厅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服务性收费情况的报告”收悉。经研究, 鉴于人事系统所属的人才流动服务中心将逐步由行政机构转为中介服务性机构,按照 自愿、服务有偿的原则,现将我省人才流动服务机构有关收费事项重新规范如下:   一、人才流动服务中心具体收费项目和标准见附表。   二、省人事厅应加强对各级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的管理,严格规范收费行为。坚持 提供服务收费,不服务不得收费。各执收单位接通知后须及时到物价部门办理行政事 业性收费许可证有关手续,实行亮证收费,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自觉 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非政府人才交流机构的审批和管理”收费和“人才交流招聘广告审批管理” 收费属行政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其他仅费属事业性收费,按《湖南省预算外资金管 理条例》进行管理。本通知从96年12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原与此相关的 规定同时废止。试行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向省物价局、财政厅反映。 附件:湖南省人才流动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   服  务  项  目      计费单位 收费标准 收费性质   备  注 1、代办(代管)服务费                   事业性收费 只有代办(代管)服务对象所定项目才收  申报职称、转正、定级                  费不含评审费,考试考务费、资料费   一般人才             人·次   40         中级人才                   60          高级人才                   80        流动人员因私出国政审        人·次   120        流动人员户粮关系           人   双方商议        保存人事档案及关系         人·年   300      2、非政府人才交流机构的审批管理    单拉·年  500  行政性收费   3、人才交流招聘广告审批管理(含发布)  单位·次  100  行政性收费 只有法律、法规授权审批的才收费   4、人才培训               课时   2.00 事业性收费    5、求职登记               人·次  10   事业性收费 含各种表格费用  6、人才推荐成功服务费        由推荐成功收取此费 事业性收费                      推荐未成功的不得收费    一般人才                人·次   150 事业性收费     中级人才                人·次   300 职业性收费    高级人才                人·次   800 事业性收费    待业“五大生”推荐录用去外省工作    人·次  2000 事业性收费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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