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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收取事业单位登记费的通知

湘价费字[1996]第289号颁布时间:1996-10-23

     1996年10月23日 湘价费字[1996]第289号 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根据省人民政府1996年第71号令发布的《湖南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办法 (试行)》的精神,为建立事业单位法人制度,推进我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的开 展,同意适当收取事业单位登记费。现就有关多项通知如下:   一、登记收费标准     1、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收费:省直每单位400元,地(州)市每单位350元, 县(市、区)每单位300元。   2、非法人事业单位登记收费:省直每单位300元,地(州)市每单位250 元,县(市、区)每单位200元。   3、中小学、幼儿园、福利院(含教老院)均不收登记费。   4、事业单位登记费属一次性收费。收取登记费后,不再另收证照工本费。免收 登记费的可收工本费,每套50元。   二、事业单位变更登记内容,每次可收取变更登记费50元。因遗失、损坏等原 因需补发证照的每证50元;申领证照时需增领证照副本的,每证10元。换发证照 五年一次,每证50元。   三、登记公告费。事业单位实行登记后,其登记公告可适当收费,其标准:省直 每单位200元,地(州)市县的收取标准可根据当地的公告费用支出情况,在低于 省直标准的范围内收取。   四、收费管理。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必须严格按照《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 管理条例》的规定,加强对全省事业单位登记有关收费的管理。事业单位登记费(包 括变更登记)属行政性收费,其收费资金按《湖南省行政性收费实行预算管理办法》 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公告费属事业性收费,按《湖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的有关 规定》管理。按照专款专用,以收抵支,严格开支的原则,其收费收入主要用于法规、 文件、证照、表格的印制、设备购置、广告等项开支。   五、各级机构编制部门接通知后应及时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湖南省行政事业性 收费许可证》有关手续,实行亮证收费,并列同级财政部门办理领购票据手续,使用 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并自觉接受物价、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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