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资局关于国有企业清产核资中土地估价入帐价值标准问题的通知
湘财(96)工字第56号颁布时间:1996-03-07
1996年3月7日 湘财(96)工字第56号
各地、州、市财政局、清产核资办、省直各主管厅局(公司):
关于国有企业清产核资中土地估价财务处理问题,我省先后以湘财(95)工字
第323号文转发了财政部财工字[1995]108号《关于国有企业清产核资中
土地估价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以湘清办[1995]27号文转发了财政部、
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清字[1995]14号《关于认真抓紧做
好清产核资中土地清查估价工作的紧急通知》两个文件。这两个文件对土地估价批复
入帐价值处理所作规定不尽一致,为了统一入帐的价值标准,现根据财政部、国家国
有资产管理局财工字[1996]3号《关于国有企业清产核资中的土地估价入帐的
价值标准问题的通知》精神,明确如下:
企业土地估价结果的确认批复按湘清办[1995]27号文件规定执行,即按
基准价格的50%确认批复;企业土地估价批复确认后如何入帐及其财务处理,按湘
财(95)工字第323号文件执行。对于过去已作为固定资产单独入帐的土地,如
按基准价格50%确认批复价值低于原帐面价值的,企业土地原帐面价值不作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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