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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民政厅、湖南财政厅关于改革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牺牲、病故后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

湘民优发[1996]第05号颁布时间:1996-02-12

     1996年2月12日 湘民优发[1996]第05号 省直机关各单位:   随着财政体制的深化改革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民政部民发 [1980]第20号《关于军人、机关.工作人员牺牲、病故一次抚恤金应由家属 居住地的县(市)民政部门发给的通知》中部分规定已不适应当前我省的实际情况。 经研究,决定改革省直机关工作人员死亡后一次性抚恤金的发放办法,并作如下规定:   一、省直党政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的工作人员牺牲、病故后一次性抚恤金 改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发放。所需经费由单位自行解决,在“其他费用”目列支。   二、发放标准按省民政厅、省人事厅、省财政厅湘民优发[1994]第16号 文件规定执行。   三、中央驻长单位可比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从1996年1月1日起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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