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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民政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提高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湘民优发[1996]第04号颁布时间:1996-03-26

     1996年3月26日 湘民优发[1996]第04号 各地、州、市、县民政局、财政局:   近几年来,各地对解决在乡老复员军人“三难”(生活、住房、治病)问题很重 视,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由于近几年物价上涨幅度较大,补助标准 偏低,尚有一部分人的生活很困难。为了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根据民政部、财政部 民[1989]优字8号文件和省政府湘政发〔1995〕34号文件精神,决定提 高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乡老复员军人为中国革命和建设作出过贡献,适当提高他们的生活补助标 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在乡老复员军人的关怀。做好这一工作,对于鼓舞部队士气, 支持军队建设,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这次调整的范围是1954年10月31日前入伍已经享受双定补助的在乡 老复员军人。调整后每人每月生活费不得低于25元,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 标准。   调整后的补助标准从1996年1月1日起执行。   三、提高定补标准所需经费,主要由各地、州、市、县财政解决,省财政酌情给 予适当补助。省财政专款将另行下达。   四、提高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工作难度大,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在 当地政府的领导下,认真组织实施,尽快把这项工作落实好,8月底以前写出专题总 结报省民政厅、财政厅。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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