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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民政厅、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人事厅、湖南省编委办公室关于做好第四批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管理人员和车辆配备工作的通知

湘民安字[1996]第06号颁布时间:1996-03-15

     1996年3月15日 湘民安字[1996]第06号 各地、州、市民政局、财政局、人事局、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为做好第四批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管理工作,根据民政部、财政部、人事部、中 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第四批军队离退休干部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民安发[1995]21号)精神,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分配你地、州、市第四 批安置管理机构事业编制  人,汽车  辆。所需经费从中央财政下拨的军队离退 休干部管理经费中逐年解决。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行政编制问题。由于第四批安置任务中央不再下达行政编制,各地、州、市 要按照1985年省编委、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民政厅《关于军队离休退休干部 管理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的通知》(湘民安〔1985〕第10号)精神,以及机构改 革中所明确的编制问题,管好用好已下达的编制,做到专人专用,确保安置管理工作 顺利进行。   二、事业编制问题。根据各地、州、市接收任务的大小,按现行规定下达编制, 核拨经费。增人计划将按各地、州、市接收军队离退休干部的人数逐年下达。   这次下达的事业编制,主要用于解决各地由于接收前三批军队离退休干部而形成 的工作人员超编的问题。第四批管理人员应尽量从前三批已配的工作人员中调剂解决。 军休所除所长、会计、医生等岗位外,其它岗位应使用合同工、临时工。干部和工人 (含合同工和临时工)的比例为4:6。   军休所的工作人员,要有为军队离退休干部服务的思想,年纪较轻,具有高中以 上文化程度,并有一定的工作能力。   三、车辆配备问题。中央按现行规定分年度下达车辆购置经费。根据我省的情况, 接收军队离退休干部不足15人的县(市)不予配车。军休所的车辆管理使用,既要 保障离退休干部的实际需要,又要有利于缓解当前车辆使用中的矛盾。有条件的军休 所,可积极稳妥地探索车辆配备和使用管理的改进办法。   四、新建军休所问题。本着精简和因地制宜的原则,凡需新建军休所的,必须征 得省民政厅安置处同意后方可建立。军休所的级别可参照总参谋部、总政治部 [1983]参务字第341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按照规定权限予以 确定。   五、凡是为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管理工作配备的人、财、物,必须做到专人专用, 专车专用,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第四批军队离退休干部实行计划交接,在年度 计划和管理经费未下达前,各地、州、市不得超前配备人员和车辆。 附件:第四批管理工作人员和车辆分配表         第四批  增配事业        地、市   安置人数  编制人员 增配车辆                 长 沙 市  447    88    23     株 洲 市  42    8     3     湘 潭 市  34    7     3     衡 阳 市  134    27     8     邵 阳 市  28    5     3      岳 阳 市  23    5     2      益 阳 市  38    9     3     常 德 市  25    7     1     郴 州 市  12    4     1     娄底地区   12    3     1     永 州 市  19    3     1     怀化地区   34    6     3     湘西自治州  8     1     1     张家界市   4     1          省 本 级       9     4     合  计   860   183    57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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