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劳动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贯彻湘劳[1996]317号文件有关具体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湘劳[1996]366号颁布时间:1996-11-25
1996年11月25日 湘劳[1996]366号
各地、州、市劳动局、财政局,省直有关委、办、厅、局、总公司:
为贯彻落实省劳动厅、省财政厅《关于认真搞好1996年国有企业工效挂钩结
算工作的通知》(湘劳[1996]317号)精神,现将有关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
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坚持效益的原则。各地、州、市、县劳动局、财政局在进行1996年企业
工效挂钩结算时,首先必须按企业财务制度有关规定,认真审核企业成本(费用)、
税金、盈亏等各项经济指标的实际状况,严格按企业经济效益挂钩指标完成的好坏来
计算其效益工资增长或工资上浮幅度,切实体现以效益为中心的原则。
二、效益工资的计算以实现利税或上交利税指标的完成情况为依据,但完成了实
现利税指标,未完成应交利税的企业,应适当扣减效益工资。工资总额与减亏指标挂
钩的亏损企业,提取效益工资后的亏损额不得超过核定的挂钩减亏指标。企业积极消
化潜亏,处理特大洪涝灾害资产损失,对实现利税影响较大的,经同级劳动、财政部
门批准,可视同完成利税进行考核。
三、关于追加工资问题
(一)1996年有关各类新增人员的追加工资可按下列标准掌握
1、军队转业干部按湘劳[1995]232号文件规定套改后的实际工资予以
追加,复员退伍军人、新建扩建项目调入人员按420元/月追加;
2、大中专、技校毕业生320元/月;
3、新建扩建项目新招人员270元/月;
4、经劳动部门批准实行岗位技能工资的单位,按人均不超过20元/月的标准
予以追加(已经追加的不得重复追加)。
(二)企业职工人均工资水平低于其所在地区1996年最低工资标准的;可按
其差额部分予以追加。
(三)为继续贯彻实施《劳动法》,1995年企业加班加点工资未按规定追加
的,可按下列标准予以追加:
1、实行常白班制的企业按本企业工资总额(即上年劳动工资统计年报实发工资
总额,下同)的0.5%追加;
2、实行两班制的企业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追加;
3、实行三班制(含以上)的企业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5%追加。
(四)企业严格按照湘劳[1996]222号文件规定套改工资指导标准后,
对那些结余工资少、新增工资不多但经济效益较好的单位,在保证财政当年足额入库
和不增加新的亏损前提下,可按人均每月不超过30元的标准予以追加。
三、随文所附表一、表二、表三由挂钩企业按规定报同级劳动、财政部门审批。
附表四由地州市劳动局和省直主管厅、局、总公司按照挂钩形式根据企业工效挂钩结
算数据逐一汇总,于1997年3月底前报省劳动厅、财政厅。
四、结算报表要认真填写清楚,做到及时、完整、准确,各项数据按规定单位填
报,计量单位“万元”后保留一位小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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