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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劳动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认真搞好1996年国有企业工效挂钩结算工作的通知

湘劳[1996]317号颁布时间:1996-10-08

     1996年10月8日 湘劳[1996]317号 各地、州、市劳动局、财政局,省直有关委、办、厅、局、总公司:   为了加强企业工资总额的宏观调控和管理,迅速扭转亏损企业的被动局面,促使 企业经济效益提高,确保今年效益目标的实现,经研究,现就搞好1996年企业工 效挂钩结算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州、市、县劳动局、财政局要组织专门力量,会同企业主管部门严格 按年初下达的工效挂钩目标要求,采取“集中办公,联合会审”的办法进行结算,有 关结算报表和时间安排待全省工效挂钩结算会议后另行布置。追加工资和新增效益工 资或下浮工资结算必须在企业财务决算前进行,实行工资总额包干、工资计划控制及 “两低于”办法的企业,必须按规定的指标认真结算。当年执行结果,要报劳动、财 政部门审查备案。   二、关于新增效益工资与下浮工资问题。企业工效挂钩结算,要严格按照核定的 基数和浮动比例计提新增效益工资和下浮工资,同时要剔除非劳因素带来的效益,坚 持既负盈又负亏、既挂上又挂下的原则:   1、无论企业实行何种挂钩办法,都必须坚持工资总额增长低于效益增长、实际 平均工资增长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的原则。凡不符合“两低于”要求的企业,其提取 的新增效益工资超过“两低于”部分不得提取;要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作为挂钩企业 提取新增效益工资的考核指标。   2、为了有效地控制消费基金过快增长,对由于国家政策、产品销售价格上涨等 非劳因素,使挂钩的效益指标增长幅度过大的,在计提效益工资时要作适当扣除,对 效益工资的提取要采取合理的分档递减办法。   3、对亏损企业实行年度目标考核的办法。为鼓励企业扭亏增盈,对年初实行按 减亏指标挂钩的手损企业,允许按核定比例计提效益工资,但提取新增效益工资后的 亏损额不得超过核定的挂钩减亏指标。对未完成年度效益目标企业的任务,必须立即 停止奖金发放,全年实发工资总额不得高于上年。厂级领导不得领取岗位(职务)工 资或积务津贴和奖金;已实行年薪制的企业要停止执行年薪制的办法。   4、对经济效益下滑的挂钩企业,其工资原则上按挂钩力、法同比例下浮;效益 下降幅度超过年初核定效益指标基数20%的企业,工资下浮在核定的比例基础上再 下浮0.1;对少数效益滑坡特别严重的企业,下浮后的工资总额低限为足以支付当 地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5、企业主管部门未对所属挂钩企业下达具体挂钩考核指标或挂钩企业未完成经 济考核指标的,要按规定扣减一定的新增效益工资。   三、为了支持受灾企业尽快恢复生产和经营,企业因灾造成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 产损失,在抵减保险公司赔偿和变价收入后而增加今年亏损的,工效挂钩结算时不影 响计提效益工资。   四、对违反劳动、财政部门规定超提超发新增效益工资的,按劳动部、财政部、 审计署《关于颁发(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实施办法>的通知》(劳部发 [1995]218号)及有关规定查处,超提超发的新增效益工资一律扣回,同时 扣减下年度工资总额基数5%。   五、坚持先审计、后清算的原则。为了加强对工效挂钩的管理和保证各项数字的 真实性、可靠性,挂钩企业要在经劳动、财政、审计部门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企 业工资和经济效益审计的基础上,进行年度企业挂钩清算工作。对于弄虚作假,效益 下滑工资反而增加的企业和经营者,要作出严肃处理。   六、挂钩企业当年的追加工资和结算情况必须按规定报同级劳动、财政部门审批。   七、所有挂钩企业都要切实转变观念,把企业的改革、改组、改造同加强企业管 理紧密结合起来,不断深化企业内部分配制度改革,大力开发新产品,开拓市场,提 高产品质量,降低生产成本,千方百计堵塞企业管理上的漏洞,努力提高企业的市场 应变能力和竞争能力,促进生产的发展,保证经济效益提高。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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