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劳动厅、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审计厅关于加强劳动防护用品管理的通知
湘劳[1996]229号颁布时间:1996-07-08
1996年7月8日 湘劳[1996]229号
各地、州、市劳动局、财政局、审计局,省直有关单位,有关劳动防护用品生产、经
营单位:
我省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工作,在各级劳动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做了
大量的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近几年来,由于多方面的原因,特别是管理监督
措施不力,劳动防护用品从生产、经销到发放、使用等各个环节都出现了一些严重问
题:一是假留伪劣产品不断流入市场和企业,引发多起工伤和职业危害事故,严重地
威胁着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二是在采购、经销等流通领域中不正之风盛行,回扣现
象时有发生,不仅工人得不到符合标准要求的防护用品,同时又助长了腐败行为,使
国家采购资金严重流失。
为了严肃、认真地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确保广大职工的安全和
健康,加强廉政建设,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现根据省政府领导同志
的批示精神及劳动部劳部[1994]532号、[1996]138号文件的要求,
对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经销、发放和使用等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严格执行《劳动法》有关劳动防护用品的规定和《湖南省劳动防护用品发放
标准》,使用单位必须到定点生产或经营单位采购劳动防护用品。任何单位不得擅自
改变防护用品的发放品种、范围,不得以其他物品或货币替代应当配备的劳动防护用
品。严禁将假冒伪劣产品发给职工。要教育职工在生产作业中按规定穿戴和正确使用
劳动防护用品,同时要建立健全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更换、报废等各项
管理制度。
二、强化对使用单位防护用品费用的审批、监督工作。使用单位每年购买劳动防
护用品的经费,须报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和同级财政行政部门共同审批(其中省定点安
全监察单位须报省劳动厅和省财政厅共同审批)。其采购劳动防护用品的单据(票据)
需加盖有《湖南省劳动防护用品监察专用章》,方可作为有效单据列支和进入成本
(费用)。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和同级审计部门将定期对此进行检查和审计。
三、劳动防护用品实行定点生产许可证制度,禁止非定点单位生产劳动防护用品。
生产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条件,并经省劳动厅审查合格,由省劳动厅或
劳动部颁发生产许可证后,方能进行生产。湖南省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监督检验站负责
对生产单位的产品进行监督检验,检验合格的产品发给《监检证》,不合格的不准流
入市场。
四、劳动防护用品实行定点经营制度,禁止非定点单位经营劳动防护用品。定点
经营单位必须经销具有定点生产许可证书、产品监检证和产品出厂合格证,做到合法
经营。严禁经销假冒伪劣产品,对外省销入我省的劳动防护产品,必须经省劳动防护
用品监测检验站检验合格,并由省劳动厅发给营销许可证,方能进入市场。
五、上述各项规定,由各级劳动、财政、审计行政部门共同监督执行。对于违反
规定的,要严肃查处,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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