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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加强国有工交企业财务管理的规定

湘财(96)工字第145号颁布时间:1996-05-31

     1996年5月31日 湘财(96)工字第145号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要求,确保“两则”、“两制”的有效实施, 促进经济体制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今年5月全省深化国有大 中型企业改革会议的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一、各级企业主管部门和独立核算的国有工交企业都要单独设立财务管理机构, 不得挂靠其他部门,也不得由其他部门兼(代)管财务管理工作。各级财务管理机构 要配备专职的财务管理人员,从事财务管理工作的人员要有较高的财会专业知识水平。 财务负责人应选配财会业务精、懂政策、善管理、廉洁奉公的专业人员担任。主管部 门和各级财政部门以及企业安定期对财会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财会人员素质。财 会人员要做到熟悉财务制度、会计制度和财税法规,熟悉企业管理情况,会微机操作, 经考试或考核不合格者,应予调换财会工作岗位,各单位不得任用无会计证人员担任 财会工作。   二、企业领导和企业主管部门要关心和支持财会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财会人员因 秉公办事受到刁难,企业领导以及企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及时制止,对打击报复 财会人员的要及时进行查处。企业对财务负责人的任免或调换,应事先征求主管部门 和同级财政部门的意见。   三、所有独立核算的国有工交企业,不论生产经营规模大小,经济往来业务多少, 财会部门要有内部制约制度。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 债权债务帐簿的登记工作,除出纳以外的会计人员不得经管现金、有价证券、票据等。 单位在银行预留印鉴的有关印章不得由同一人保管。对于玩忽职守,弄虚作假,虚报 冒领,损公肥私,以及明知违纪不抵制、不报告,造成严重损失和不良后果的财会人 员,要撤离财会岗位,有技术职称和荣誉称号的应序取消,并视损失程度追究经济责 任和行政责任,触犯刑律的,移交检察机构查处。   四、所有国有大中型工交企业都要根据财政部(94)财工字第194号通知印 发的《关于工交企业制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的指导意见》制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其 办法要符合企业自身生产经营特点,要符合《企业财务通则》和分行业的财务制度规 定,要合理、科学、规范、可操作,要强化企业自我约束机制。企业主管部门和同级 财政部门要指导、帮助、督促企业制定好内部财务管理办法。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 要报同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备案。   五、企业的各项资金,包括所属分厂、车间、营业部等部门的资金,由企业财务 部门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设立银行结算帐户,企业内部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不应单 独开设银行结算帐户。企业财务部门要加强对内部资金的监管,克服“以改代管”、 “以包代管”的现象。严禁企业设立“小金库”搞帐外资金循环,现有的“小金库” 要立即进行清理,予以取消。发现公款私存,公款私分的行为应以贪污公款论处,触 犯刑律的移送检察机关查处。   六、严格控制企业非生产性的资金支出。一切非生产性支出不得占用生产性资金。 如企业用于职工住房方面的支出不得超过企业住房基金的总额,企业职工住宅、招待 所等非生产性建设不得占用生产性资金。   七、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内部成立独立核算的二级法人企业,凡注册资金来源是 国有资金的,要报同级财政审核后,才能办理工商、税务登记等手续。企业预算管理 级次的调整,以及预算外企业纳入预算内管理,或预算内企业调整为预算外管理,必 须逐级经财政审查同意,报省财政厅批准。   八、财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对外投资的财务监督和管理,正确核算对外投资的损 益,及时分析对外投资的财务状况。企业要建立有效的对外投资内部控制制度,财务 部门要认真参与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论证,没有准确的财务资料和效益评估书,不得决 策对外投资。对外投资项目应提交企业领导班子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经企业主管财 务部门审核,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除控股公司的权益性资本投资和购买债券外, 企业对外长期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年初企业净资产的20%。企业对外投资额达到企 业年初净资产20%时,增加对外投资要报企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批。对不按规 定程序盲目进行对外投资造成经济损失的,要追究决策者的经济责任。   九、严格成本、费用管理,要积极推广邯郸钢铁厂成本管理经验,完善企业内部 成本核算制度,实行全员、全过程的成本控制,要建立内部各个生产环节和成本目标 责任制,让职工收入与其责任成本直接挂钩,调动职工节能降耗、降低生产成本,提 高产品质量和经济效益的积极性。   十、业务招待费应按财务制度的规定,本着需要、合理、节约的原则;从紧开支, 一切与生产经营业务无关的开支不得从业务招待费中开支。业务招待费要实行严格的 计划管理。每年年初财务部门应将业务招待费开支计划分解至企业内部各生产经营单 位,逐月检查控制,年终要将开支情况向职工代表大会公布。   十一、要建立严格存货管理制度。财务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与存货保管部门进行 帐物核对,做到帐实相符。对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损失(包括盘盈抵盘亏后的净损失、 毁损、自然灾害等造成的损失)应进行清理盘点,核对帐务并取得有关证据,按规定 程序报批后,方能列入损益。对于失职造成严重损失的责任人要追究经济责任和行政 责任。要严格企业存货计价方法。计价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动,确需变动的需 报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审批,严禁企业利用计价方法的变动任意调节经济效益指 标。   十二、为了扩大销售,节约费用,企业可根据自身生产经营实际制定内部销售费 用包干办法,报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实施。销售费用包干一般指:工资、 奖金、差旅费、业务招待费等费用项目包干。包干费用按规定分渠道列支,差旅费直 接计入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按财务制度规定比例掌握列支;工资、奖金从企业工资 基金中列支。   十三、要准确核算盈亏,真实反映财务成果。财务部门要严格按照财务制度和会 计制度核算收支,根据真实、准确的帐簿记录编报会计报表,真实体现盈亏。任何单 位和个人不得指使财会人员搞虚假财务数字,报送有关部门的报表必须与财务数字一 致。企业主管部门和各级财政部门对企业报送的报表要严格审查,发现问题应及时纠 正。   十四、对财务管理混乱,财务数字失真,造成严重亏损或其它严重经济损失的企 业,在没有整改见效期间,各级财政部门可视情况采取下列制约措施:   1.有财政税利返还的企业停止执行返还;   2.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停止提取效益工资;   3.实行年薪制的企业,扣除年薪者30%以上的工资;   4.有财政计划亏损补贴的企业,停止补贴;   5.停止支工周转金等财政性资金的借(拨)款。   十五、本规定所称国有工交企业,包括各级各部门所属预算内国有工业生产企业、 工业供销企业、交通运输企业、城市公用企业、石油销售企业、医药商业、农机和盐 业供销企业,工交企业集团总公司。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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