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工程定额测编费标准的通知
湘价房字[1996]第222号颁布时间:1996-08-06
1996年8月6日 湘价房字[1996]第222号
省建委:
你委湘建[1996]计字第256号“关于请求提高工程定额测编费标准的函”
收悉。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有关工程定额编制管理费和劳动定额测定费的通知精神,
经研究,同意对全省工程定额测编费标准作适当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标准,长沙、衡阳、株洲、湘潭、岳阳等五市按建安工作量的1‰;其
他地市按建安工作量的1.2‰收取。以上标准均含0.3‰的劳动定额编制费,各
地不得再另行收取劳动定额编制费。
二、工程定额测编费的收费对象、收费性质、资金管理方式等仍按省物价局、财
政厅(1994)湘价房字第7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属于省管工程项目的定额测编费,由省定额管理站直接收取。
四、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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