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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湖南省科技进步奖励评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湘价费字[1996]第213号颁布时间:1996-07-12

     1996年7月12日 湘价费字[1996]第213号 省科委,各地州市物价局、财政局,省直有关单位:   按照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3]价费字134号《关于放开部分行政事业 性收费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国家科委下发了国科发奖字[1996]050号《关 于调整国家科技奖励评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将国家级科技奖励评审费调整为每项 500元。为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同意从1996年 度起我省科技进步奖评审费收费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凡申报湖南省科技进步奖的项目每项需交纳评审费300元;各地州市、省 直各部门的科技奖每项交纳评审费200元。   二、省物价局、财政厅[1994]湘价费字48号文件附表中第二、三项同时 废止。   三、科技进步奖评审费属事业性收费,其收支按《湖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 管理。各执收单位接通知后应及时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标准变更手续,亮证收费, 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自觉接受物价、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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