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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湖南省无线电管理收费实施办法》的补充通知

湘价费字[1996]第226号颁布时间:1996-08-12

     1996年8月12日 湘价费字[1996]第226号 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   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1994)湘价费字第57号《湖南省无线电管理收 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十条规定:“设置无线电公众网的频率占用费, 在国家规定收费标准的基础上,我省在两年内每个信道按收费标准50%即273元 计收,移动台每台按收费标准65%即95元收取”。上述规定是考虑我省当时移动 通信刚刚起步,为了支持全省移动通信的发展而作出的优惠措施。根据省政府领导指 示,现两年期满,决定将该收费标准恢复到国家规定水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设置使用无线电公众网的基站、直放站,包括移动电话(大哥大)的单位 和个人,从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起一律按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缴纳无线电频率占用费, (设置无线电公众网的基站、直放站每年每个信道收546元;使用移动电话(大哥 大)的用户每年每台收140元)。   二、《办法》第四条规定:“频率占用费按年度收取,不足三个月的按四分之一 年计算,超过三个月不足半年的按半年计算,超过半年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为 方便计算,现统一为:本年度内不足三个月收费40元,超过三个月不足半年的收费 70元;超过半年不足一年的收费140元。   三、当年购置使用的移动电话(大哥大)按国家规定收取10元注册登记费。   四、移动电话基站、直放站和移动电话手机频率占用费,注册登记费由省无委收 取,其它事项仍按原文件规定执行。   五、国家如有新的规定,按国家的规定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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