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启用新居民户口簿收费标准的通知
湘价费字[1996]第201号颁布时间:1996-07-23
1996年7月23日 湘价费字[1996]第201号
省公安厅:
鉴于公安部规定,全国从今年7月1日起启用新的居民户口露,经研究,同意换
发新证时适当收取工本费,现将具体事项规定如下:
一、换发时间安排。新的居民户口簿,常住人口登记表采取分期分批的换发方式
进行。
1.凡94年换发的户口簿,从96年7月1日起换发新户口簿;
2.凡95年换发的户口簿,从98年1月1日起换发新户口簿;
3.凡96年换发的户口簿,从99年1月1日起换发新户口簿;
二、收费标准。新户口簿(包括常住人口登记表、证簿内常住人口登记卡)不分
城市、农村户口,每套8元,此标准为最终价格,由公安派出所收取。今后办理人口
异动登记时,不再收取登记表、登记卡等费用,新户口簿遗失补办的亦按上述标准收
费。
三、新户口簿收费届行政性收费,其收人纳人财政予算管理。各收费单位接本通
知后应及时到物价部门办理《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有关手续,到财政部门
办理购领票据手续,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自觉接受物价、财政、审计
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通知从九六年七月一日起执行,原湘价费字[94]339号《关于公安
户政收费的通知》第四项“户口簿”收费项目和标准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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