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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证等工本费标准的通知

湘价费字[1996]第252号颁布时间:1996-08-28

     1996年8月28日 湘价费字[1996]第252号 省卫生厅,各地(州)市、县物价局、财政局:   现将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费(1996)1222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遵照 执行。   各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收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和医疗保健机构出具《出生医学证明》 工本费标准,属最终标准。各部门、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不得变相提高收费标准或 搭车收费,也不得层层加码,另行加收其他任何费用。   上述收费属行政性收费,其收费资金按《湖南省行政性收费实行预算管理办法》 管理,收费收入全额上缴财政,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管理。各执收单位收到文件后,应 持本通知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收费票据领购手续。并按 规定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附件: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证》工本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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