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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开征暂住人口增容费的通知

湘价费字[1996]第208号颁布时间:1996-06-19

     1996年6月19日 湘价费字[1996]第208号 长沙市人民政府:   省人民政府转来你市《关于调整我市暂住人口管理费标准的请示》,按照省政府 领导的批示,同意在长沙市开征暂住人口增容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围和对象。凡进入长沙市区的各类暂住人口(从事劳务、经营、经商、 做工等第二、三产业活动的),在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登记,办理暂住证时,必 须交纳暂住人口增容费。属于赡养关系又没有劳务收入,不得收取暂住人口增容费。   二、暂住人口增容费标准。凡暂住人口在市区有经营门面的,按每人每月30元 的标准收取;没有经营门面和从事劳务打工活动的,按每人每月15元的标准收取。   三、暂住人口增容费由暂住人口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在办理《暂住证》时代征,征 收方法可按月、按季或按年度进行。暂住人口增容费属行政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 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四、开征暂住人口增容费后,长沙市人民政府市政发(92)28号“长沙市征 收进入市区人员基础设施增容费的暂行规定”中第一项(二)条规定同时废止。   五、暂住人口增容费不得向学生收取。   六、长沙市区暂住人口增容费从一九九六年七月一日起开征,执行期限暂定为三 年。   七、上述收费的代征部门应及时当地物价局办理《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 有关手续,到财政部门办理票据领购手续,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自觉 接受物价、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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