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收取民爆器材安全管理费的通知
湘价费字[1996]第192号颁布时间:1996-06-05
1996年6月5日 湘价费字[1996]第192号
省国防科工办:
你办《关于收取民爆器材行业管理费的报告》收悉。经研究,根据省政府湘府阅
[1990]3号《关于扶持省属军工企业的会议纪要》的精神,同意你办从
一九九六年起向经国家批准定点生产的十二家民爆器材企业(名单附后)收取民爆器
材安全管理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标准。按企业民爆器材销售收入的0.4%收取,每半年征收一次。
二、民爆器材安全管理费属行政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请你办接此通知后到物
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手续,到财政部门办理票据购领手续,执收单位应自觉接受物
价、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附件:湖南省民用爆破器材商品生产企业
企业名称 所在地
湖南省湘南器材厂 东安县
湖南省南岭化工厂 双牌县
湖南省南岭化工厂祁东分厂 祁东县
湖南省南岭化工厂汨罗分厂 汨罗市
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七三二O工厂 郴州市
湖南省一六九厂 涟源市
石门县化工二厂 石门县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七O化工厂 湘西自治州
芷江县化工厂 芷江县
涟源市化工厂 涟源市
邵阳市第三化工厂 邵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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