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湖南省财政法规库 > 正文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收取民爆器材安全管理费的通知

湘价费字[1996]第192号颁布时间:1996-06-05

     1996年6月5日 湘价费字[1996]第192号 省国防科工办:   你办《关于收取民爆器材行业管理费的报告》收悉。经研究,根据省政府湘府阅 [1990]3号《关于扶持省属军工企业的会议纪要》的精神,同意你办从 一九九六年起向经国家批准定点生产的十二家民爆器材企业(名单附后)收取民爆器 材安全管理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标准。按企业民爆器材销售收入的0.4%收取,每半年征收一次。   二、民爆器材安全管理费属行政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请你办接此通知后到物 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手续,到财政部门办理票据购领手续,执收单位应自觉接受物 价、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附件:湖南省民用爆破器材商品生产企业          企业名称         所在地       湖南省湘南器材厂        东安县         湖南省南岭化工厂        双牌县         湖南省南岭化工厂祁东分厂    祁东县         湖南省南岭化工厂汨罗分厂    汨罗市         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七三二O工厂  郴州市         湖南省一六九厂         涟源市         石门县化工二厂         石门县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七O化工厂 湘西自治州       芷江县化工厂          芷江县         涟源市化工厂          涟源市         邵阳市第三化工厂        邵阳市   (3)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