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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核定《国家公务员证》等证书收费标准的通知

湘价费字[1996]第164号颁布时间:1996-05-23

     1996年5月23日 湘价费字[1996]第164号 省人事厅:   你厅《关于申请增加入事系统行政事业性部分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函》收悉。经研 究,同意人事部门在发放国家公务员证、国家公务员任命书、国家公务员奖励证书时 适当收费。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家公务员证每证3元,国家公务员任命书每本4元、奖励证书每本4元。 上述三证由省人事部门统一印制,各地州市人事部门统一到省人事部门购买。上述三 证收费标准为最终收费标准,各级人事部门不得层层加码,也不得以其他名目加收费 用。   二、上述收费属行政性收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各执收单位接此通知后应到当 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 费票据,自觉接受物价、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   三、本通知自发放国家公务员证等证书之日起执行,国家今后如有新的规定,按 新规定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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