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城市供水设施增容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湘价房字[1996]第171号颁布时间:1996-05-31
1996年5月31日 湘价房字[1996]第171号
各地、州、市物价局、财政局,省建委:
为缓解建水资金困难,以适应“九五”期间城市水厂建设的要求,经报省政府同
意,对城市供水设施增容费的征收标准作适当的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城市供水设施增容费的征收标准,由日新增用水量每吨170-200元调到
每吨300-400元。其中省辖市为每吨400元,县级市、县城关镇(含已建水厂
的建制镇)为每吨300元。以上标准为最高限,各地物价、财政部门可在上述标准
范围内制定具体的收费标准。
二、城市供水设施增容费的计算方法为:新建工程项目按用户需安装的水表额定
流量×日用水时间×征收标准;扩建、改建的工程项目需增加用水量的,按用户新增
用水量(即新装水表额定流量-原水表额定流量)×日用水时间×征收标准。
新增用水量的日用水时间按以下规定计入:零散居民住户日用水时间不超过4小
时;其他生活用水不超过8小时;商业、工业用水不超过12小时;三班制工业用水
不超过24小时。
三、城市供水设施增容费的征收及减免对象仍执行省物价局、财政厅(1994)
湘价房字第322号文件规定,收费性质、资金管理方式和使用范围执行省物价局、
财政厅(1994)湘价房字第7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调整后的征收标准自
1996年6月10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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