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发农机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湘价费字[1996]第195号颁布时间:1996-05-28
1996年5月28日 湘价费字[1996]第195号
湖南省农业机械管理局:
你局《关于理顺农机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报告》收悉。根据国家计
委、财政部《关于农业系统涉及农民负担收费项目修改意见的通知》和财政部《关于
行政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经调查研究,并会商省减轻农民负
担办公室同意,对全省农机系统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重新核定,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
下:
一、农机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按重新审定后的项目和标准执行(详见附表),
今后如需增减收费项目或调整收费标准,必须按照《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
规定权限报批。
二、农机服务必须坚持机手自愿的原则,不得强行服务和收费,更不准只收费不
服务。
三、省农机管理局应加强对本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监督管理。各执收单位应持
本通知到当地物价部门重新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并持收费许可证和有关
收费文件,到财政部门办理收费票据领购手续,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四、收费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行政性收费收入按照《湖南省行政性收费实
行预算管理办法》的规定,应上缴财政,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管理。事业性收费收入要
按照《湖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规定上交财政专户,支出由用款单位编制用款计
划,经财政部门审核检后,按计划拨给。执收单位应自觉接受物价、财政、审计部门
的监督检查。
五、农机系统所属大中专院校、干校以及各部门举办的短训班、内部资料等收费
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制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本通知自下达之日起执行。凡以前下发的收文件与本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
规定执行。
附件:农机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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