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职业技能培训收费标准的通知
湘价费字[1996]第167号颁布时间:1996-05-24
1996年5月24日 湘价费字[1996]第167号
湖南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请求调整职业技能培训收费标准的报告》收悉,经研究,同意对职业
技能培训收费标准作适当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职业技能培训收费项目和标准见附表,未涉及项目仍按原规定执行。
二、各级职业技能培训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收费收入的管理,执收单位接本通知后
应及时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等有关手续,严格按照
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不准再向学生收取其它费用。各执收部门应持本通知和收费
许可证到财政部门办理收费票据领购手续,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这次调整收费标准,按照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的原则,从一九九六年秋
季入学开始执行。
四、以上调整的收费项目,其收费性质和使用票据种类等仍按原省物价局、省财
政厅(94)湘政费字第64号文件执行。
职业技能培训收费项目及标准调整表
计费 资金管理方式
收 费 项 目 单位 收费标准 执收单位 收费对象 及使用范围 备 注
用于学校招生 省级35元
1、技校招生录取费 每生 50 省级劳动部门 招生的学校 报名、考务、阅卷等 地方级15元
2、技校招生报名考务费 每生 20 报名参考人员
各技工学校 学生 用于弥补学校经费和发 省级重点技校和
3、学杂费 生/年 700--800 展技校事业,包括学生 国家级重点技校
①公费包分配生 生/年 1400-1700 技能鉴定费用收入 可分别提高
②收费定向分配生 生/年 1000--1200 15%、20%收费
③自费不包分配生
4、在职培训 各技校或经批 用于培训事业
①一年以上初、中级工培训 900--1100 准的培训中心
②高级技工培训 140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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