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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职业技能培训收费标准的通知

湘价费字[1996]第167号颁布时间:1996-05-24

     1996年5月24日 湘价费字[1996]第167号 湖南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请求调整职业技能培训收费标准的报告》收悉,经研究,同意对职业 技能培训收费标准作适当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职业技能培训收费项目和标准见附表,未涉及项目仍按原规定执行。   二、各级职业技能培训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收费收入的管理,执收单位接本通知后 应及时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等有关手续,严格按照 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不准再向学生收取其它费用。各执收部门应持本通知和收费 许可证到财政部门办理收费票据领购手续,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这次调整收费标准,按照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的原则,从一九九六年秋 季入学开始执行。   四、以上调整的收费项目,其收费性质和使用票据种类等仍按原省物价局、省财 政厅(94)湘政费字第64号文件执行。            职业技能培训收费项目及标准调整表             计费                        资金管理方式            收 费 项 目    单位  收费标准   执收单位   收费对象    及使用范围      备  注                                       用于学校招生    省级35元    1、技校招生录取费   每生  50     省级劳动部门 招生的学校    报名、考务、阅卷等 地方级15元   2、技校招生报名考务费 每生  20            报名参考人员                                        各技工学校    学生    用于弥补学校经费和发 省级重点技校和 3、学杂费       生/年 700--800                 展技校事业,包括学生 国家级重点技校  ①公费包分配生    生/年 1400-1700                 技能鉴定费用收入   可分别提高    ②收费定向分配生   生/年 1000--1200                          15%、20%收费  ③自费不包分配生        4、在职培训                各技校或经批        用于培训事业            ①一年以上初、中级工培训   900--1100  准的培训中心                          ②高级技工培训        1400--1700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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