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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人行湖南省分行、湖南省国税局、湖南省地税局关于国税、地税系统代征农业、工业发展专项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湘财预字[1996]第150号颁布时间:1996-05-24

     1996年5月24日 湘财预字[1996]第150号 各地(州、市)县(市、区)财政局、人民银行、国税局、地税局:   根据省人民政府湘政发(1996)16号《关于建立湖南省农业、工业发展专 项资金的通知》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湘政办发(1996)22号《关于印发<湖南 省农业、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决定部分农业、工业发展专项 资金由国税和地税系统分别代征。为了认真做好代征工作,现对有关具体问题明确如 下:   一、代征范围及征收比例。国税系统代征的项目及征收比例是:省内所有缴纳增 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按其应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征收附加,其中生产性行 业征收附加1%,非生产性行业征收附加3%;地税系统代征的项目及征收比例是: 省内所有缴纳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按其应缴纳的营业税征收附加,其中生产性行业 征收附加1%,非生产性行业征收附加3%。   二、专项资金的缴纳方式。应缴纳的专项资金,采用银行转帐方式的单位,填开 《湖南省农业、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缴款书》缴纳;采用现金缴纳方式的个体户、临时 经营户,其应缴纳的专项资金并入应纳税款,填开税收完税证一并征收,税款征收机 关按规定比例划分后,填开《湖南省农业、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缴款书》,划入专项资 金过渡帐户。   三、专项资金的缴纳时间。上述项目的专项资金由缴款人在缴纳增值税、消费税、 营业税的同时一并缴纳。   四、专项资金的征收管理。专项资金应比照税收的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征管,对拖 欠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拖欠金额每天加征2‰的滞纳金。省对各地的专项资金 征收情况,按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入库数和专项资金征收比例进行考核。   五、专项资金过渡帐户的设置。各级国税、地税局应分别在当地工商银行开设 “专项资金”帐户,以利专项资金的逐级上划。   六、专项资金的上划。县(市、区)国税、地税局开户行应于每月15日和月末 最后一天将“专项资金”帐户余额采用电汇方式分别上划地(州、市)国税、地税局 开户行帐户;地(州、市)国税、地税局开户行应于每月20日和次月5日将“专项 资金”帐户余额采用电汇方式分别上划省国税、地税局开户行帐户;省国税、地税局 开户行应于每月25日和次月10日将“专项资金”帐户余额及时转入省财政厅“专 项资金”帐户。各级国税、地税局“专项资金”帐户,在每次清缴后应无余额,其生 成的利息也应随“专项资金”全额划转。   各级国税、地税局有权稽核开户行“专项资金”结算和上划情况。各开户行不得 积压上划票单,如有积压,按结算纪律给予处罚(罚款作为专项资金一并上划)。   七、专项资金的退还。因误征需要将专项资金退还缴款人的,视同税款退库,由 原征收机关按税款退库的审批程序,经批准后填开《湖南省农业、工业发展专项资金 退还书》,办理退款手续。   八、代征手续费的计提。根据省国税、地税局转入省财政“专项资金”帐户的专 项资金数额,由省财政按一定比例从支出渠道将代征手续费分别拨付给省国税、地税 局,按季预拨,年终结算,省以下国税、地税局的代征手续费由省国税、地税局逐级 下拨。   九、专项资金的统计、核算。国税、地税系统对征收的专项资金视同税款设置辅 助帐,按税收会计核算要求进行核算,并单独编报专项资金报表。   十、票证管理。《湖南省农业、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缴款书》、《湖南省农业、工 业发展专项资金退还书》、《湖南省农业、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会计报表》由省国税、 地税局分别印制,并纳入税收票证管理。   十一、本通知自1996年5月1日起执行。5月1日至文到之日应征集部分, 应按规定予以补缴。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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