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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核定婚前健康检查及婚姻登记收费标准的通知

湘价费字[1996]第153号颁布时间:1996-05-15

     1996年5月15日 湘价费字[1996]第153号 各地(州)市、县物价局、财政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和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 湘办发(1996)9号文件规定。现将婚前健康检查和婚姻登记收费有关问题通知 如下:   一、婚前健康检查的医疗单位必须是经省卫生厅、省民政厅批准的县以上妇幼保 健院(所)或指定的医院。婚前健康检查项目应严格按照民政部、卫生部统一监制的 《婚前体检证明》规定的内容进行,即询查有无性病、麻风病史,家族史,和配偶有 无近亲关系,并对影响婚育的性病和麻风病进行检查。婚前健康检查应出具检查结果。   二、符合上述规定进行的婚前健康检查,医疗单位可向每个被检查者一次性收取 婚前健康检查费25元。此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婚前健康检查不按民政部、卫 生部规定的内容进行询查和检查的,不得收费。婚前健康检查者自愿要求做婚前健康 检查内容以外的检查项目,医疗单位可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颁布的医疗收费标准收 费。   三、婚前健康检查收费按照《湖南省医疗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管理。此费 属事业性收费,其收入按《湖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进行管理。   四、关于婚姻登记收费问题,从今年6月1日起,全省在办理婚姻登记时,每对 婚姻登记者只收证书工本费10元,不得再以任何名义收取其他费用。严禁在办理婚 姻登记过程中“搭车”收费。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1994]湘价费字第 58号文附表二“国内公民结婚、夫妻关系证明书精装本每对9元”和“婚姻状况证 明书每张0.2元”的规定同时废止。此费属行政性收费,其收入按《湖南省行政性 收费实行预算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五、本通知从1996年6月1日起执行。婚前健康检查和婚姻登记收费以此为 准,凡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一律废止。各级物价、财政部门应对其加强监督检查, 凡对违反规定乱收乱支的违纪行为必须坚决查处。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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