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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关于编制一九九六年财政决算草案的通知(摘要)

湘财(96)预字第350号颁布时间:1996-12-01

     1996年12月1日 湘财(96)预字第350号 省直各主管单位、各地、市、州、县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审计局、人民银行国 库:   为了做好1996年全省财政决算工作,现将编制1996年财政决算草案的基 本要求和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抓紧增收节支工作,确保全年预算的圆满完成   要严格执行税收政策、法规,坚持依法征税。按省政府今年11月20日召开的 全省财税工作电话会议要求,做到五个禁止,即严禁收“过头税”,严禁搞空转,严 禁财税干部集资交税,严禁财税系统担保向银行贷款交税,严禁搞“引进税源”买卖 税收。各级国税和地税部门要在抓好日常征收工作的同时,着重抓清缴企业拖欠税款 的工作,对企业欠税都要清回,不能对新欠老欠区别对待,确保在年底之前把过高的 欠税压下来。从前十一个月的预算执行情况看,地方收入的完成进度大大快于中央税 和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因此,完成收入任务的关键仍然是增值税和消费税。各级政 府和财政部门应积极支持、配合国税局的工作,确保“两税”任务的完成。各级税务 机关要按照中央有关文件精神,加强出口退税管理工作,加大对骗取出口退税行为的 打击力度。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和各级财税部门要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94)财预字第55号文件精神,切实做好“先征后退”的审批管理 工作,防止擅自扩大“先征后退”范围、多退国家税款的行为,既要保证“先征后退”, 税款及时足额退付到企业,又要兼顾各地财政的资金承受能力。要严格预算收入退库 的管理,认真执行《预算法》关于“各级国库库款的支配权属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 的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同意或授权,任何部 门和单位不得擅自从国库中冲退库款,防止年终突击退库影响财政平衡。   要严格控制财政支出。各地区、各部门要发扬艰苦奋斗、勤俭建国的精神,自觉 维护预算的严肃性。各级财政在支出安排上应首先保证工资的发放,受灾地区要尽可 能多挤一些财力用于救灾。对今年预算安排的农业、教育、科技、扶贫、工资发放等 项开支要确保资金到位。各地超收的收入,应优先用于救灾和解决粮食政策性挂帐等 财政历史遗留问题,不要追加新的支出。要严格控制工资性支出的过快增长和社会集 团消费,注重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坚决反对铺张浪费。收入完成情况较差的地 区,要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适当调整支出,控制支出总额,防止出现赤字。   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将养路费、 车辆购置附加费、铁路建设附加费、电力建设基金、三峡工程建设基金、新菜地开发 基金、公路建设基金、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农村教育事业附加费、邮电附加、港 口建设费、市话初装基金、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等13项数额较大的政府性基金(收 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基金(收费)收入要按现行财政体制及时上缴中央金库或地 方金库,使用由主管部门提出计划,财政部门按规定拨付,属于基建用途的,由财政 部门按计划部门批准的项目计划安排支出,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加强财政审计监督。 基金(收费)收支在预算上单独编列反映,按规定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也不得 平衡预算。按国家规定收取的其他各项税费附加,也要统一纳入财政预算,作为财政 的固定收入,不再作为预算外资金。目前,关于13项政府性基金(收费)和地方各 项税费附加纳入预算管理的具体办法财政部正在制订中,准备从1997年起执行。 1996年13项政府性基金和各项税费附加仍按原办法编报决算。   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1996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的通知》 (国发[1996]41号)精神和我省的有关规定,认真开展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 无论是自查还是重点检查出来的应交违法违纪款项,必须及时足额地上缴国库。如有 故意拖延不交或拒不交库的,由银行依法协助划拨扣缴。对于清查出来的缓缴、欠缴 的税款,必须立即上缴国库。   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批转财政部等部门关于清理检查预算外资金的意 见的通知》(国发[1992]12号)和财政部等部门《关于印发清理检查预算外 资金的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监字[1996]26号)文件要求,清理预算外资金, 惩治和纠正将预算内资金转到预算外及预算外资金设立、使用和管理中的违法乱纪行 为。对隐瞒财政收入,将预算内资金转到预算外的,要限期如数追回并上缴财政;对 不按规定将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款收入纳入预算管理或不按规定将预算外资金缴存财政 专户的,要令其限期纠正,逾期不纠正的,由同级财政部门依法收缴国库或划拨财政 专户;对擅自设立基金、收费项目或随意扩大基金征收范围、自行提高项目收费标准、 违反规定集资的,要责令其取消或纠正,并收缴其非法所得;对挪用、滥用预算外资 金的,依照有关财经法规处理。   二、认真审查财务收支、如实编报决算   企业财务管理是财政管理的一项基础工作,关系到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税基的真实 程度,直接影响到企业的纳税水平。各级财政部门要继续抓好《企业财务通则》、 《企业会计准则》的落实工作。要按照财政部《关于“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国有 工业企业补充流动资本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工字[1995]1号)和《关于“优 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国有工业企业补充流动资本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工字 [1996]63号)文件的规定,向试点城市国有工业企业拨补流动资本。要严格 监督企业补充流动资本,建立国有企业流动资本考核制度和专项检查处罚制度。对不 按规定补充流动资本或末足额安排铺底流动资金的企业。财政一律不再拨补流动资本, 并收回已拨补的流动资本。   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境外投资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外字[1996]215号),规范境外投资的财务管理,提高境外投资经济效 益,维护国家利益和投资单位的合法权益。   要严格执行财政部《关于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财基字 [1996]145号)的规定,对基本建设收入、竣工结余和投资包干结余中按规 定应上交财政的部分,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应及时上交同级财政。对以前年度“拨改 贷”资金要进行清理,凡“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的项目要按国务院 和国家计委、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办理,其余项目的贷款余额要收回上交财政。要加强 基本建设财务决算的审查。各项基建支出都要严格划清基建拨款、预算安排的“经营 性基金”或“拨改贷”、单位自有资金和银行贷款支出的界限,并按照直接资金来源 比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分别编制基建财务决算。要加大对建设项目的执法力度,防止 建设资金的挪用或转移,一经发现,要严肃处理。   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对事业行政单位财务决算的审查。要做好行政经费的考核 工作。通过对行政费的考核,合理控制行政费支出的增长,建立有效控制行政费支出 的制约机制,提高经费使用效益。要重点审查以现金或实物形式发放奖金、提高开支 标准、年终突击花钱等问题,凡规定应纳入预算内作抵支收入的款项,一律纳入预算 内,不得擅自留作预算外或作为小钱柜。应由预算外开支的费用不得在预算内列报; 按规定属于基本建设的开支,不得挤占行政事业费;事业收入中按规定减免税金的部 分,应全部用于发展事业,不得用于职工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的分配。各单位的年度 决算按单位从银行支出数列报“银行支出数”,以单位实际报销数列报“实际支出数”。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财政总决算编审工作的组织和领导,要坚持“真实、准确、 全面、及时”的八字方针,如实反映财税体制改革后各级财政部门的分配格局和中央、 地方财政收入的规模和发展速度;按收付实现制原则准确填报当年财政收支,各级、 各种决算都要按自上而下、层层逐级汇总,不能以领代报、以估代编;要全面反映各 级财政和各有关部门收支发展变化情况,严格按决算编审要求及决算表格认真填报, 并根据决算报表及各地的实际情况写出内容充实、分析透彻、总结全面的决算说明; 各地、各部门要把握好决算编审工作的进度,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缩短决算编审时 间,按规定的时间报送决算。对决算编审工作做得好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以表扬和奖励, 对做得不好的要给予批评和教育,对逾期不报决算的,财政部门有权暂停其拨款。   三、决算编审工作中的几个具体问题   (一)关于省财政与地、市、州财政结算问题    1996年省财政与各地、市、州财政的结算,属于正常上解和补助及预算执行 过程中一般上划、下划、追加、追减事项,仍按现行财政体制有关文件规定在年终分 别结算,对国家和省统一采取的财政经济措施,按规定需单独结算的事项,我厅将另 发具体结算力、法。   (二)关于预算划转和年终清理问题   为了便于年终清理,今年省财政和地、市、州之间的企、事业单位的相互划转, 凡在11月底前已办理预算、财务划转手续的,应及时结清拨款项并按划转后的隶属 关系编报决算;凡在11月底前没办理预算、财务划转手续的今年不再办理划转,其 决算仍按原隶属关系编报。年终决算前各部门、各级财政要认真清理暂存、暂付等往 来款项,特别要抓紧清理归还历年向财政部、财政厅的到期借款。到期未还的,年终 各级财政要清理收回。   (三)关于事业行政单位预算包干结余问题   各事业行政单位的年终“经费包干结余”,仍按原办法处理,不列单位的决算支 出,以免虚增财政支出。   (四)关于财源建设资金扣款的结算   各地财政部门借省财政的财源建设资金,到期未还的,通过年终决算扣缴省财政。   (五)关于财源建设目标奖的结算   财源建设目标奖仍按1995年的政策,按收入增长、工资发放、财政平衡三大 内容给地、市、州综合打分,执行以奖代补。   (六)关于上缴农业、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结算   为了加快我省农业、基础原材料产业发展和工业技术改造的步伐,增强工农业发 展后劲,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省政府湘政发[1996]22 号文件精神,设立湖南省农业、工业发展专项资金,按各地州市1996年的农业税 提价增收的30%,生猪屠宰税96年比95年增收的30%,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出 让收入的15%,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10%,通过年终决算上解省财政。   (七)关于改变“三资企业”,联营、股份制企业所得税结算问题   根据财政部财预字[1996]25号和200号文件精神,将外商投资、中外 合资、中外合作企业,联营、股份制企业所得税由原来平时先缴中央国库年终结算返 回改为就地按投资或其他规定比例分别缴入中央、省、地市、县级国库。对于在接到 文件前已经上缴中央国库的税款仍按原结算办法进行结算。   (八)关于拖欠世行贷款扣款的结算   按财政部决算布置要求,地方政府借世界银行贷款,在规定时间内未归还的,通 过年终结算扣回,省财政比照执行。   (九)关于中央、省收入混入地市州县库的结算   分税制后,中央财政监察专员办系统每年进行中央收入对帐,对中央收入混入地 方库而未纠正的,通过年终结算专项扣缴中央。对省级收入混入地市州库而未予纠正 的,省财政亦比照中央办法,通过年终结算扣缴。   (十)关于防洪保安基金扣款的结算   省政府设立防洪保安基金以来,各地上缴的情况较差,根据省政府湘政传电 [1996]72号传真电报精神,对没有按规定上缴防洪保安基金的地州市,通过 年终结算扣缴。 附件:一九九六年结转项目   1、基本建设支出   2、企业挖潜改造资金   3、科技三项费用   4、支援农村生产支出类   5、水利事业费   6、城市维护费   7、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费类   8、粮油加价款   9、支援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   10、环境保护补助资金   11、城市水资源建设资金   12、教育费附加支出   13、农业综合开发支出   14、预算包干结余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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