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11月23日 湘财监字[1998]10号
各地市州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建立违反财政法规典型案例库的通知》(财监字[1998]
224号)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比照财政部的做法,建立我省违反财政法规典型案例库。案例库设在省财政
厅财政监督处,由财政监督处负责案例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各地市州财政局财政监督科负责本地违反财政法规典型案例的搜集、整理、
上报工作,各地要将此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指定专人负责。
三、根据我省实际,制定上报省典型案例库的标准:(1)违纪金额在50万元
以上;(2)违纪金额虽不足50万元,但违纪性质严重,违纪手法、情节恶劣;
(3)涉及对有关部门进行通报、对当事人进行党纪处分或移交司法部门处理的案件。
四、上报案例必须填列《典型违纪定例表》,经单位领导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
上报,以确保案例的真实性、准确性。
五、各地要及时搜集、整理、上报典型案例。所报案例请用微机传送至省财政厅
财政监督处(联系电话:0731-5165117)。一般情况下,案例可随《地
方财政监督检查工作统计季报表》上报,如发现重大案例随时上报。
六、要求各地市州每年上报案例5-8个,省厅作为统计报表考核内容。
附件:
财政部关于建立违反财政法规典型案例库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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