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三查办、湖南省国库关于开展省级财政收入检查的通知
湘财监字[1998]3号颁布时间:1998-06-28
1998年6月29日 湘财监字[1998]3号
各地市州、县(市)财政局、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中心支库、支库:
1994年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以来,我省各地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在狠抓
财源建设、增加财政收入、推进财税体制改革等方面作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使我
省财税体制改革进展顺利,财政状况逐年好转。但是,仍然存在一些较为突出的问题,
如有的地方和部门缺乏全局观念,截留、侵占、挪用、隐瞒省级收入现象时有发生,
有的还相当严重。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严重影响了省级财政预算收支任务的顺利完
成,而且阻碍全省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危害全省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
为了严肃财经纪律,强化省级收入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和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整顿财税秩序切实强化财政监
督的意见》(财监字(1997)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决定在全省范围内
开展一次省级财政收入的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步骤和期限。本次检查从1998年7月初开始。8月底基本结束,各
地在6月底以前要认真做好自查自纠工作。检查的主要内容为1997年和1998
年上半年发生的违纪问题,对某些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问题,也可追溯到以前年度。
二、检查的主要依据。本次检查以国务院《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
(国发(1993)85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
通知》(湘政办发(1994)24号)以及财政部、省财政厅有关文件规定为依据。
三、检查的主要内容。在全面检查的基础上,重点检查以下几方面的内容:(1)
将应缴省财政的收入缴入地市州、县(市)财政的混库行为;(2)未按规定划解省
级收入的行为;(3)未按规定程度退库的行为;(4)截留、侵占、挪用省级收入
的行为;(5)擅自将省级收入存入除国库以外的过渡性帐户、经费帐户等其它帐户
的行为;(6)越权减征、免征或缓征省级收入的行为;(7)其它问题。
四、检查的范围和对象。本次检查,围绕预算收入征管、入库、划分、解缴、退
付等各个环节进行,重点是省级预算收入征收机关。各征收机关及有关单位要严格按
照本《通知》的规定,认真做好自查自纠工作,迎接本次省级财政收入检查。
五、组织领导。本次省级收入检查由省财政厅和省人民政府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
办公室组织实施,省分库等有关部门积极配合,省财政厅和财政监督处、预算处具体
负责检查工作。检查采取派出检查组赴各地开展检查的办法,检查人员从各地、各有
关部门抽调,各检查组负责人由省财政厅指定。
六、处理原则。对于本次检查中查出的问题,总的要求是按照“依法行政,违法
必究,实事求是,宽严适度”的原则进行处理。
1、对认真自查自纠,并且在检查组进单位检查已经调帐、违纪金额已足额缴入
省级金库的,可免予处罚。
2、凡被查出来的问题,根据国家现行财政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由省财政厅省
政府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下达《检查结论和处理决定》,除调整帐务、追回省
级收入外,还将视违纪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
本次检查中查出的各项应缴省财政的违法违纪款项,要及时足额优先缴入省国库,
否则,由省财政厅通过年终决算扣缴或由银行协助划缴。
3、对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除按规定给予经济
处罚外,还要建议其上级机关或纪检监察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触犯刑律的,移
交司法机关立案查处。
七、省级财政收入检查的具体实施方案由省财政厅、省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
室另行规定。
开展省级收入检查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加强财政监督的一项重要内容,今后将成为
一项经常性财政监督工作。各地、各有关单位领导要高度重视,指定专人负责,有关
部门要积极参与和配合,以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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