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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税局、湖南省地税局、湖南省检察院关于解决税务检察机构办案经费来源的通知

湘财(96)预字第205号颁布时间:1996-08-08

     1996年8月8日 湘财(96)预字第205号 各地、州、市财政局、检察院、国税局、地税局:   为了严厉打击偷税、抗税、骗税等犯罪活动,维护税收征管秩序,根据中央要求 进一步加强税务检察工作的精神,并按照省政府有关指示,特就解决税务检察部门办 案经费来源作如下规定:   1.各级税务检察部门的办案经费,从其设立的“办案迫缴税款过渡专户”中, 按追回税款和罚没款总额的30%,由同级财政部门核拨解决。不足部分,由同级国 税局和地税局协商解决。   2.“办案追缴税款过渡专户”由税务检察部门择行设立,但开户印鉴应由税务 检察部门财务公章、财政预算部门财务主管印及税务检察财务经办人员印章组成。   3.办案经费提取由税务检察部门按季提出用款计划,附上银订月禾对帐单,同 时出具转帐凭证,由财政预算部门审核后,加盖财务主管印章,再办理有关手续。   4.按“过渡户”总额30%提取经费后,“过渡户”收入(包括利息收入)按 季按规定分级次缴入中央及地方库。下季度核拨经费时,应同时附上上季度缴款复印 件。若因特殊原因未能全部缴库的,下季度核拨经费时应扣除末缴库部分。   5.加强对办案经费提取及使用情况的审查,原则上半年一次。提取的经费,只 能用于税务检察工作的办案费,以及必要的装备购置等,不得用于发放奖金和福利, 如发现弄虚作假、滥提或多提以及挪作他用等行为,财政收回违规提取的办案经费, 并处以违规提取金额一倍的罚款。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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