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税局、湖南省地税局、湖南省检察院关于印发《湖南省税务检察部门办案经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湘财(96)预字255号颁布时间:1996-10-15
1996年10月15日 湘财(96)预字255号
各地、州、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检察院、税务检察室(局):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湘财(96)预字第205号文件关于解决税务检察机构办案
经费来源的通知精神,经研究,现将《湖南省税务检察部门办案经费管理实施办法》
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税务检察部门办案经费管理实施办法
一、为了规范税务检察部门办案经费的管理,根据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家税
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湖南省检察院湘财(96)预字第205号文件精神,特
制定本实施办法。
二、文件规定的“办案追缴税款过渡专户”(以下简称“过渡专户”),是指税
务检察部门依照司法程序,在办案中(包括受理初查)、结案前依法追缴的税款暂时
不直接入库而设立的过渡专户,税务稽查部门移送税务检察部门查办的涉税案件,除
由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以外,税务稽查部门作违章案件处理查补的稽查收入和税务机
关征收的税款均不得进入该“过渡专户”。
三、税务检察部门设立“过渡专户”时,除按湘财(96)预字第205号文件
第二季规定执行外,每个税务检察部门只准设立一个“过渡专户”。进入“过渡专户”
的款项,未经财政预算部门审核认可,一律不准从从“过渡专户”中支取经费。
四、税务检察部门在办案中向被查单位(人)追缴税款时,应如实填开税收完税
证,并将第二联(收据)交被查单位(人)作完税凭证。税收完税证由省税务检察部
门统一下发,各级税务检察部门必须按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颁发的税收票
证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认真搞好税收完税证的管理工作。
五、税收完税证必须按规定逐栏逐项认真填列,其中:
1、“税款所属时期”栏填列被查单位(人)的被查期间“×年×月×日--×年
×月×日”;
2、“税种”栏按被查补的税种分别填列,各税不得混淆;
3、“品目名称”和“课税数量”栏在项目内容无法分清的情况下可以不填;
4、“税务机关(盖章)”栏加盖向被查单位(人)收取查补税款的税务检察部
门公章;
5、“备注”栏填写“查补税款”字样。
六、税务检察部门向同级财政预算部门申请核拨办案经费时,应按季作出用款计
划,附上银行月末对帐单,上季度缴款书复印件,同时出具本单位填开的经费转帐凭
证,由财政预算部门根据银行对帐单余额,扣除上季已提经费而未入库部分核拨
30%经费,开出核拨单,加盖财政预算部门财务主管印章,再将核拨的办案经费转
入税务检察部门的经费帐户。
七、各级税务检察部门应将按文件规定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核从“过渡专户”中提
取经费后的应入库税款及时填开“税务检察部门追缴税款入库通知书”(式样见附件
二),通知税源管辖地的税收征收机关按预算收入级次填开税收缴款书,缴入国库。
税收缴款书第一联(收据)返回税务检察部门作完税缴库凭证。
税务检察部门查补后交税收征收机关入库的税款,列入税源管辖地的税收征收机
关的税收任务。
八、税收征收机关按《税务检察部门追缴税款入库通知书》填列的内容一税一目
一票填开税收缴款书(不得使用税收汇总专用缴款书和电脑开票),其中:
1、“缴款单位(人)”栏中的“代码”不填;“全称”填列×××税务检察室
(局)全称;“开户银行”和“帐号”按税务检察部门“过渡专户”填列。
2、“缴款单位(人)(盖章)”加盖税务检察室(局)在开户银行的预留印鉴。
3、“备注”栏填写被查单位(人)全称、经济性质,并注明“查补税款”字样。
税务计会部门作帐务处理时,按缴款书的实际入库数进行税收应征数、入库数
(包括上解数)的税收会计帐务处理。
九、各级税务检察部门根据省国税、地税局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财务管理制
度,配备相对稳定的专职或兼职财务会计和出纳。确因工作需要变动的,应及时办理
有监督人签字的帐务与现金交接手续,交接手续未办理清楚前不得离岗离职。
十、关于税务检察部门“过渡专户”的会计核算。
1、各级税务检察室(局)一律采用借贷记帐法,并按统一设置的会计科目,对
“过渡专户”收支事项进行会计核算。
资金占用类会计科目:
保管款
入库税金
资金来源类会计科目:
暂收款
2、会计科目说明:
(1)“保管款”属于资金占用类科目,本科目核算向被查单位(人)追补并存
放在税务检察部门“过渡专户”的税款。借方核算被查单位(人)交来追补税款的增
加数,贷方核算减少数,余额在借方,表示税款存款实有数。月末与银行对帐单进行
对帐。年终余额应结转下年度。
(2)“入库税金”属于资金占用类科目,本科目核算“过渡专户”实际解缴国
库的税款。借方核算通过税收征收机关解缴入库的税款,贷方核算与“暂收款”科目
对冲数,一般无余额。月度结帐时仍应结计“本月合计(借、贷方发生额)”和“本
年累计”,用以反映追补税款入库情况。
本科目应按税种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分类核算。
(3)“暂收款”属于资金来源类科目,本科目核算向被查单位(人)收取追补
的税款。贷方核算实际收到的追补税款,借方核算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核从“过渡专户”
中提取的经费和入库税款,以及案件办结后依法退还被查单位(人)存放在“过渡专
户”的资金。余额在贷方,表示暂收款的末处理数。年终余额应结转下年度。
本科目按被查单位(人)设置分户明细帐,进行明细分类核算。
3、会计事项说明:
(1)收到被查单位(人)交来的追补税款时,根据银行转来的进帐单收帐通知
联(或现金解款回单)和税收完税证第一联(存根)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保管款
贷:暂收款--×××被查人
税收完税证第三联(报查)作销号依据,各基层税务检察部门对已填用的票证,
必须及时逐张进行销号,做到随缴随销,防止积压。
(2)税检部门办案终结提留经费时,根据财政部门审批的经费审批表(见附件
1),转帐支票存根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暂收款--×××被查人
贷:保管款
(3)解缴入库时,根据《税务检察部门迫补税款入库通知书》(一式三联,税
检部门一联。税收征收机关两联)和税收缴款书第一联(收据)作出两笔会计分录:
a、借:入库税金--××税种
贷:保管款
应同时将解缴入库数与“暂收款”对冲:
b、借:暂收款--×××被查人
贷:入库税金--××税种
该项会计分录无原始凭证。
(4)依法退还被查单位(人)交来的部分或全部且尚未解缴入库的迫补税款时,
根据退还税款的审批文书文件、转帐支票存根和被查单位(人)收款开出的收款收据
作出会计分录:
借:暂收款--×××被查人
贷:保管款
(5)依法退还被查单位交来的且已由税收征收机关解缴入库的追补税款时,将
已提留的30%,通知税收征收机关填开税收缴款书,从经费帐户中解缴入库;税务
检察部门再将退还税款的审批文书文件(正本)转交县级税务机关办理抵缴或退库手
续。承办的税务机关采取退库方式时,必须在七日内向被查单位(人)退还应退税款。
4、记帐凭证及其所附的会计原始凭证,一般应按月装订存档(最长不得超过1
个季度)其保管期为十五年。
5、保管款帐户应进行序时登记,月度终了后与银行对帐单核对,如有在途资金
应编制银行存款调节表,银行对帐单和调节表应与当月的记帐凭证一并装订存档。
6、各级税务检察部门于季度终了后编制资金平衡表,并报同级税务计会部门备
查。县级税务检察部门于季度终了后7日报地、州、市税务检察部门,地、州、市税
务检察部门于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汇总报省税务检察部门。
十一、税务检察部门追补税款的入库税款的税收会计核算。
1、上解单位(征收分局)或双重业务单位(城市分局)在收到税务检察部门交
来的《税务检察部门追补税款入库通知书》后应及时填开税收缴款书将税款解缴入库,
《税务检察部门追补税款入库通知书》作应征税金原始凭证,据此进行应征税金核算,
并登记待征税金分户明细帐;税收缴款书报查联作上解税金原始凭证(或在途税金原
始凭证》,入库单位(县局)或双重业务单位将税收缴款书回执联作入库税金原始凭
证,进行入库税金核算;
2、入库单位(或征收分局)或双重业务单位对已入库的税务检察部门的追补税
款办理抵缴或退库手续的,仍按现行税收会计核算办法,作为多缴税款进行核算。
十二、税务检察部门办案经费提取及使用情况应同时接受财政、检察、国税、地
税有关部门的监督审查,必要时上级税务检察部门和税务计会部门可以对下级税务检
察部门办案经费的提取情况进行审查。如发现隐瞒少报,弄虚作假,滥提或多提以及
挪作他用等行为,必须严肃处理,收回违规提取的办案经费,并处以违规提取金额一
倍的罚款,有关主管领导和直接经办人员交纪检、监察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
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追究其刑事责任。
十三、本实施办法只适用于全省各级税务检察部门。税务稽查部门、税务征收机
关不得参照办理,违者必究。
十四、本实施办法从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附件一:税务检察室(局)办案经费审批表(略)
附件二:税务检察部门追缴税款入库通知书(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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