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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土测绘管理局关于收取占用基本农田造地费的通知

湘价房字[1996]第106号颁布时间:1996-02-29

     1996年2月29日 湘价房字[1996]第106号 各地、州、市、县(区)物价局、财政局、国土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和《湖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有关 规定,现就我省收取占用基本农田造地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经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非农业建设项目的单位或个人,应按占多少造多少的 原则,在规定期限内开垦与所占基本农田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确没有条件开垦或 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向各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缴纳占用基本农 田造地费。占用非保护区内的基本农田或非基本农田,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 法实施条例》和《湖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报批,不得收取占用基本农 田造地费。   二、占用基本农田造地费的收费标准,按地、州、市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基 本农田保护区等级分等级收费,其中,占用一级保护区内的基本农田按土地补偿费的 2-3倍收取;占用二级保护区内的基本农田按土地补偿费的1-2倍收取。土地补偿 费按当地政府发布的征地补偿标准计算,不合有关基金和税费。具体标准由县(市) 国土局根据基本农田的区位条件、地理状况和保护等级提出意见,报同级物价、财政 部门审定。并报省物价局、财政厅、国土测维管理局备案。   三、关于占用基本农田造地费的减免,以国家投资为主兴建的能源、交通、水利、 国防军工等大中型建设项目需免交占用基本农田造地费的,必须有国务院颁发的文件 依据。省确定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重点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的,须经省人民政府 批准,方可减免占用基本农田造地费。减免幅度一般不得超过应交造地费的50%。   占用菜地已经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的,免缴占用基本农田造地费。   四、占用基本农田造地费属行政性收费,上交同级财政纳入预算管理,专项用于 新的基本农田的开垦、建设和中低产田改造。   五、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必须以地、州、市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为 依据,按实际占用基本农田面积和等级征收。执收单位须持本通知到当地同级物价部 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接受物价、财政、审计等监 督部门的检查。其它任何部门不得借故收取占用基本农田造地费和其他费用。   五、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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