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物价局、湖南财政厅关于防伪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的通知
湘价费字[1995]第268号颁布时间:1995-12-04
1995年12月4日 湘价费字[1995]第268号
省公安厅,各地(州)市、县物价局、财政局: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防伪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5)
873号]文件规定,现就我省防伪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居民申领、换领新的具有防伪标志的身份证,交工本费每证10手(其中交
公安厅6元,地市1元,县和县级、市、区3元)。丢失补领防伪身份证,交工本费
每证20元(其中交公安厅12元,地市2元,县和县级、市、区6元)。申领制作
防伪居民身份快证每证交工本费60元(其中交省公安厅50元,县和县级、市、区
10元)。长沙市公安局身份证制证所有关防伪居民身份证收费按上述标准执行,其
收入分成比例,由长沙市财政局、物价局确定,报省物价局、财政厅备案。
二、列入《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贫困县中年人均收入在500元以下的贫困
户,防伪居民身份证每证收费5元(其中交公安厅3元,地市o.50元,县和县级、
市、区1.50元)。
三、临时身份证工本费每证10元(其中交公安厅4元,地市2元,县和县级、
市、区4元)。
四、防伪居民身份证收费属行政性收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本通知自1996年1月1日起执行。过去有关居民身份证收费规定与本通知不
符的,以此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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