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住房资金财政监督办法》的通知
湘财(96)综字第333号颁布时间:1996-12-15
1996年12月15日 湘财(96)综字第333号
各地市州财政局、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各商业银行省级分
行:
现将《湖南省住房资金财政监督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住房资金财政监督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住房资金财务管理,保证住房资金专款专用,促进住房制度改革
和住房建设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
[1994]43号)和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的财政财务、会计制度和国务院、省政府有关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资
金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是对住房资金实施监督检查的依据。
第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是住房资金监督检查的主要机关,负责组织力量对住房资金
进行财务大检查或专项检查,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阻挠监督检查工作的进行。
第四条 住房资金监督检查可采取单位自查和财政监督检查两种形式。
第五条 按照隶属关系,实行全省统一指导,分级监督检查负责制。必要时,上一
级财政机关可组织力量对下级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范 围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承办房改金融业务的银行以
及实施房改的所有行政、事业单位和企业。
第七条 本办法中的“住房资金”,包括城市住房基金、住房公积金、公有住房出
售收入、集资合作建房资金、公有住房租金收入、住房债券资金、住房租赁保证金等。
第三章 内 容
第八条 对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住房公积金(含政府委托代管的其他住房资金,下同)归集情况;
二、住房公积金使用情况;
三、住房公积金业务收支情况;
四、住房公积金管理费用预算及实际执行情况;
五、住房公积金财务收支决算审批情况等。
第九条 对行政、事业单位和企业住房资金进行检查监督的具体内容:
一、住房出售及其收入使用情况;
二、住房租金收缴及使用情况;
三、住房公积金缴交情况;
四、其他住房资金收支情况。
第十条 对承办房改金融业务的银行进行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房改金融业务收支情况;
二、各项手续费收支情况;
三、房改金融业务利税缴交情况;
四、房改金融业务财务决算审批情况等。
第四章 监 督
第十一条 使用住房资金时,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应编制资金使用计划,报同级财
政行政部门审核,由同级政府审定。
第十二条 为保证住房资金的专款专用,各级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和单位,应自觉
接受各级财政行政部门对住房资金使用划报告情况的监督。
第十三条 各级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应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住房资金的财务收
支情况,包括各项经费、财务收支、预决算和月、季、年度报表。
第五章 罚 则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的违法违纪行为都有应依照《中化人
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依法行政,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要相互配合,切实加强对住房资金的监督
管理,确保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顺利实施。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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