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财务制度(暂行)》的通知
湘财(96)综字第342号颁布时间:1996-12-09
1996年12月9日 湘财(96)综字第342号
各地市州财政局、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现将《湖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财务制度(暂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财务制度(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住房公积金的专款专用,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财务行为,
提高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效益,促进住房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
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
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
[1996]35号)和财政部《颁发<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94)财综字第126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湖南省各级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是非盈利性事业单位。具体负责住房公积金的归集、
支付、核算和编制使用计划以及管理政府委托的其他住房资金。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对住房公积金,要按照“房改领导小组或房委会决策、
中心运作、银行专户、财政监督”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财政、财务制度,按
照国家有关规定归集和支付住房公积金,认真做好住房公积金财务收支的计划、核算
和分析工作,如实反映管理机构财务收支状况,并自觉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 资产与负债
第六条 资产是指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在运用住房公积金及政府委托管理的其他住
房资金过程中所形成的各种经济资源。包括固定资产、货币资金、各种委托贷款、投
资、有价证券和应收及暂付款等。
第七条 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
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单位价值虽末达到规定标准,但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也应作为固定
资产管理。固定资产一般包括房屋、建筑物、运输工具和有关设备等。
(一)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应定期和不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盘点,年度终了前必
须进行一次全面清查。
(二)固定资产的报废和调出按《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执行。
第八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应认真做好货币资金的管理,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货
币资金的内部控制制度。
第九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应及时办理住房公积金的存储手续,按月和开户银行
对帐,保证帐帐、帐款相符。
第十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购买的国家债券应视同货币资金妥善保管,确保帐券
相符。
第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发生的委托贷款、应收暂付款应定期清理、及时收
回。
第十二条 负债是指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归集职工个人的住房公积金,政府委托管
理各单位的其他住房资金,以及各种应付暂收款。
第三章 业务收入
第十三条 业务收入是指管理机构在管理和运用住房公积金(含政府委托管理的其
他住房资金)过程中所得的各项收入。
第十四条 业务收入的项目如下:
(一)存款利息收入。包括住房公积金专户存款利息、贷款基金户存款利息,结
算户存款利息以及委托管理的其他专户资金存款利息收入等。
以上各项存款按国家规定的利率和计息期限计算利息。
(二)住房贷款利息收入。包括安居工程或经济适用住房贷款利息收入,参与房
改的单位和个人的住房专项贷款利息收入以及其他住房贷款的利息收入。
以上各项贷款按贷款额及国家规定的利率和利息期限,计算应收利息。
(三)有价证券利息收入。管理机构按有关规定购买国家债券和其他有价证券按
有价证券面值和规定的利率计算应收利息。
(四住房公积金滞纳金。住房公积金滞纳金是公积金管理机构对不按时缴纳公积
金者按公积金缴交额的一定比例和逾期时间计算收取的收入。
(五)其他收入。
第十五条 年度终了,将业务收入的余额转入损益。
第四章 业务支出
第十六条 业务支出是指管理机构在管理和运用公积金管理中发生的有关业务支出。
第十七条 业务支出的项目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利息支出。指按规定支付给个人的公积金利息。
(二)公积金手续费支出。指管理机构按照规定给经办银行归集住房公积金的手
续费。
(三)贷款手续费。指公积金管理机构按规定付给经办银行办理委托贷款的手续
费。
(四)呆帐准备金。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按委托贷款年平均余额的5‰,提取呆
帐准备金。
(五)坏帐准备金。管理机构按年末应收帐款余额的3‰提取坏帐准备金。
第十八条 管理机构的下列开支不得计入业务支出:
(一)购置和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的支出。
(二)被没收的财物、支付的罚款、违约金、赔偿金等。
(三)国家规定不得在业务支出中开支的其他支出。
第十九条 年度终了,将业务支出的余额转入损益。
第五章 收益及其分配
第二十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经营收益是指业务收益加上投资收益。
业务收益是指各项业务收入减各项业务支出的余额。
投资收益是指管理机构运用增值资金对外投资包括长期投资和短期投资取得的收
益以及折价购入的国家债券,其实际支付的款项(扣除应计利息)与债券面值的差额,
计入投资收益。
第二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管理费用经财政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审
批后,从沉淀在银行的资金所获利息中支出。
第二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增值资金按下列公式计算:
增值资金=经营收益-管理费用
增值资金应设专户进行管理,并由政府统筹安排、专项用于住房改革和住房建设。
具体使用方向为住房建设投资、住房建设贷款、风险准备金以及购买国家债券等。
第六章 管理费用
第二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管理费用是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在住房公积金
(含政府委托管理的其他住房资金)筹集、支付、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按
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审批,具体开支范围包括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和专项经费。
(一)人员经费是指管理机构用于职工个人方面的经费开支。主要包括工资、补
助工资、职工福利费、离退休人员经费。
工资指基础工资、职务工资、职级工资、工龄津贴以及国家规定的地区生活费补
贴等。
补助工资指按国家规定发放的津贴、补贴、奖金等。
职工福利费指按标准提取的工作人员福利费、独生子女保健费、医疗费用及各种
补助费用。
离退休人员费用指符合规定的离休人员、退休人员的离休、退休金及其他费用。
(二)公用经费是指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用于公务活动所需的公务费、设备购置
费、修缮费、业务宣传费。
公务费是指管理机构的办公费、交通费、会议费、水电费、邮电费、差旅费、公
用取暖费等费用。
设备购置费是指管理机构用于购置办公用一般公用设备所需的费用。
修缮费是指管理用于租赁办公用房、维修公用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备所需的
费用。
业务宣传费是指管理机构为完成业务工作购置低值易耗品和消耗性材料以及开展
业务工作必须的宣传费用。
(三)专项经费是指用于管理机构必须的基本建设、重大事项的临时性支出及大
型设备的购置费用。
第二十四条 人员经费应根据管理机构的编制人数、参照当地行政事业单位经费开
支标准进行核定。发给职工的各种奖金、津贴、补助,以及其他的职工福利待遇,应
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不得自行提高标准。
第二十五条 公用经费和专项经费应根据管理机构实际工作需要核定,本着节约的
原则,合理使用。
第二十六条 管理机构在办理经费支出时,必须按照批准的预算和计划办理,不得
办理无预算、超预算的支出,并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开支标准和范围执行,不得任意
提高开支标准和扩大开支范围。
第二十七条 管理机构的管理费用必须与业务收支分帐核算,另设专户进行管理。
当年如有结余,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第七章 预、决算管理
第二十八条 各级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年初编制住房公积金财务收支预算、业务
收支预算和管理机构管理费用预算草案。
第二十九条 预算的编审程序如下:
(一)各级住房资金管理机构于年度终了后,根据上年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
收支预测,编制预算草案;
(二)编制预算草案时,要根据财政部门规定的表式,时间和编制要求等进行;
(三)各级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预算草案编制完成后,经同级财政部门签具审核
意见,交房改领导小组审议后执行,并定期向财政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四)各级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要严格按批准的预算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调
整预算时,应由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报同级财政部门签具审核意
见,交房改领导小组审议批准执行。
第三十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年度终了后,应编制住房公积金财务收支决算、业
务收支决算和管理费用决算,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报当地人民政府审定。
第三十一条 决算编审程序:
(一)各级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于年度终了后,按财政部门的要求、及时、准确、
完整地编制年度决算草案;
(二)决算草案编制完成后,需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报当地人民政府审议。财政
部门在审核决算草案时,发现有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予以纠正;
(三)各地市州财政局将本级决算和下一级所辖县(市区)政府报送备案的决算
汇总上报省财政厅,由省财政厅审核汇总,并经省政府审定后报财政部。
第三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应按期向财政部门报送财务报告。财务报告包括
财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业务收支状况表、管理费用财务收支表及其他附表。
财务状况说明书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财务收支计划的执行情况,业务收支情况、经营收益实现情况、管理费用
收支情况、增值资金使用情况,各项财产物资的变动情况。
(二)根据财务执行情况说明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
第八章 监督与检查
第三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要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监督、检查制度,定期和不
定期对住房公积金筹集、使用、管理等进行检查,同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银行等
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定期和不定期组织对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财务检查,
对查出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和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财务会计核算办法由省财政厅另行研究制定。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各地区、各部门以前自行制定的住房公积
金管理机构财务办法同时废止。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