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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税局转发财政部关于调整“两金”清欠政策的通知

湘财(96)综字第253号颁布时间:1996-09-25

     1996年9月25日 湘财(96)综字第253号 各地州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两金”清欠政策的通知》(财综字 [1996]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 行。   一、考虑到从1996年起停止征收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国家预算调节 基金(以下简称“两金”),因此,本次“两金”清欠的对象是以前年度征集“两金” 的对象,包括从1994年开始停征“两金”的国有企业和1995年停征“两金” 的非国有企业以及从今年开始停征“两全”的事业单位、行政机关、社会团体、部队 等。   二、清欠工作仍按财政部(94)财综字第61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综 字(95)1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省委、省政府、省财政厅、原省税务局有关 减免“两金”的政策也可继续执行。对因遭受自然灾害或重大意外事故和历年亏损, 确需给予减征或免征照顾的,由缴纳单位或缴纳人向当地国家税务部门提出申请,会 签当地财政部门后,报上一级国家税务部门。属地方单位的,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国家 税务局审核,属中央单位的,由省国家税务局会同财政部驻湖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审 核,酌情给予减征或免征照顾。   三、除实行集中缴库的单位,如交通、民航、铁道、军工、邮电等部门仍执行原 办法外,对各地清欠入库的“两金”收入,不分隶属关系,一律交中央50%。余 50%,能源交通基金交省财政,预算调节基金交当地财政。   四、考虑到清欠的难度和工作量,确保清欠工作州顺利开展,同意缴省财政的能 源交通基金提取10%的业务费,由省财政年终结算拨付。   五、各级财政、国税部门应加强对清欠工作的领导,搞好协调配合,共同做好 “两金”的清欠入库工作。 附件:关于调整“两金”清欠政策的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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