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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关于粮食销售价格提高后对部分人员实行价格补贴的通知

湘财(96)综字第209号颁布时间:1996-08-14

     1996年8月14日 湘财(96)综字第209号 各地州(市)县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国发(1996)17号和省人民政府湘发(1996)28号文件 精神,我省新的粮食销价于8月1日出台。粮食价格提高以后对部分人员适当给予补 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补贴范围和对象   1.民政抚恤和救济人员;   2.监狱、劳教所、看守所、收审所的劳改犯人、劳教人员和在押人犯;   3.在校大中专院校学生;   二、补贴标准   上述人员每人每月发给补贴5元,其中大中专学生的补贴款,由学校统筹安排, 不要平均发放到人。   三、资金来源   上述补贴款,实行分级负担,按财政隶属关系分别由省地县财政列入预算。   本通知从1996年8月1日起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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