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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房改领导小组关于省属全额、差额预算行政事业单位为职工交纳住房公积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湘财(96)综字第154号颁布时间:1996-06-03

     1996年6月3日 湘财(96)综字第154号 省属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发[1994]43号、湘政发[1994]34号、湘直房改字 [1995]第002号、湘财[95]综字第1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省直单位的 实际情况,现就省属全额、差额预算行政事业单位为职工交纳住房公积金中的有关问 题通知如下:   一、在长省属各单位应按从1995年7月1日起计算缴交住房公积金的规定, 向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交住房公积金,计入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   未驻长沙的省属单位,应按当地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时间、缴交率,向当地住 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缴交住房公积金。   二、单位负担任房公积金部分,逐步纳入财政预算。   (一)1995年以前(含1995年),由单位自行负担解决。单位有售房款 的,从售房款中列支;单位无售房款的,从单位住房等资金中列支。   (二)1996年度单位负担的住房公积金,单位有售房款的,从售房款和其他 住房资金中列支;单位无售房款的,首先应从原有住房资金中划转,不足部分,由财 政统筹安排。1997年及以后年度单位负担的住房公积金,原则上由财政统筹安排。   三、凡需由财政发放住房公积金补贴的单位,必须按有关规定出售国有住房,并 按新规定及时足额地向财政上交国有住房出售收入。否则一律不予发放任房公积金补 贴。   住房公积金补贴的发放办法由省财政厅另行制度。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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