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房改领导小组关于省属全额、差额预算行政事业单位为职工交纳住房公积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湘财(96)综字第154号颁布时间:1996-06-03
1996年6月3日 湘财(96)综字第154号
省属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发[1994]43号、湘政发[1994]34号、湘直房改字
[1995]第002号、湘财[95]综字第1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省直单位的
实际情况,现就省属全额、差额预算行政事业单位为职工交纳住房公积金中的有关问
题通知如下:
一、在长省属各单位应按从1995年7月1日起计算缴交住房公积金的规定,
向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交住房公积金,计入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
未驻长沙的省属单位,应按当地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时间、缴交率,向当地住
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缴交住房公积金。
二、单位负担任房公积金部分,逐步纳入财政预算。
(一)1995年以前(含1995年),由单位自行负担解决。单位有售房款
的,从售房款中列支;单位无售房款的,从单位住房等资金中列支。
(二)1996年度单位负担的住房公积金,单位有售房款的,从售房款和其他
住房资金中列支;单位无售房款的,首先应从原有住房资金中划转,不足部分,由财
政统筹安排。1997年及以后年度单位负担的住房公积金,原则上由财政统筹安排。
三、凡需由财政发放住房公积金补贴的单位,必须按有关规定出售国有住房,并
按新规定及时足额地向财政上交国有住房出售收入。否则一律不予发放任房公积金补
贴。
住房公积金补贴的发放办法由省财政厅另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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