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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住房公积金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

湘财(96)综字第337号颁布时间:1996-12-09

     1996年12月9日 湘财(96)综字第337号 各地市州财政局、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现将《湖南省住房公积金补贴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住房公积金补贴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住房保障体制,形成 稳定的住房资金来源。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 [1994]43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加强 住房公积金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6]35号)和财政部《颁发<建立 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暂行规定>的通知》([94]财综字第126号)文件精神,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省所有党政机关、群众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均应按照“个人 存储、单位资助、统一管理,专项使用”的原则,交纳住房公积金,建立住房公积金 制度。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补贴系指按规定建立了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由单位资助 职工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补贴范围   1.凡具有本省城镇以上户口的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固定职工、 劳动合同制工人以及三资企业的中方职工享受住房公积金补贴。   2.离退休职工、临时工、“三资”企业外方职工不享受住房公积金补贴。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补贴基数,按职工工资总额逐月计算:   1.行政事业单位的职工工资总额按基本工资的四项组成计算;   2.企业单位的职工工资总额按劳动行政部门认定的标准工资计算。   第六条 住房公积金补贴率(即单位负担部分缴交率)与职工个人工资缴交率同比 率计算。补贴率现暂按不超过5%掌握。   第七条 住房公积金补贴额,按住房公积金补贴基数乘以住房公积金补贴率计算。   第八条 住房公积金补贴资金来源:   1.企业从提取的住房折旧、房租、国有住房出售收入及其他划转资金中解决, 不足部分经财政部门核定,在成本费用中列支:   2.行政事业单位首先在单位住房基金中列支,不足部分:   (1)对国有住房出售收入按原定比例上交财政的单位(不含自收自支事业单位), 由财政统筹安排拨付。   (2)对国有有住房出售收入没有按规定上交财政的,财政不予安排,由单位自 行负担解决。   (3)对没有国有住房出售收入及其他住房资金的单位,由财政统筹安排。   (4)对财政统筹安排的住房公积金补贴,财政根据不同的预算管理形式,按全 额、差额不同的比例拨付。   3.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比照企业开支渠道列支。   第九条 凡财政负担的住房公积金补贴,按单位隶属关系和财政体制,由同级财政 分别负担。   第十条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补贴方法:   1.凡驻长沙市区的并需由财政拨付住房公积金补贴的省直行政事业单位,由申 请单位于每月中旬向我厅报送“湖南省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补贴申报表”(详见 附表)、职工工资发放表及代扣职工个人公积金缴存银行的回执联,经我厅审批后拨 至各单位。   2.驻长沙市区以外的需由财政拨付住房公积金补贴的省直行政事业单位,由单 位在季末编报“湖南省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补贴申报表”,经所在地州市财政部 门审核汇总后向我厅申报,经我厅审批后拨付各地财政部门,由各地财政部门按省财 政厅的批复拨至各单位。   第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补贴时间为:驻长沙市区的省直单位从1995年7月1日 起执行;驻长沙市区以外的省直单位及各地市州的补贴时间按当地房改政策的规定时 间为准。   第十二条 未按规定交纳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和职工个人,财政不拨付住房公积金补 贴,单位也不发放职工个人的住房公积金补贴。   第十三条 凡虚报冒领住房公积金补贴的单位,财政一律不予拨付,同时按国务院 《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进行查处   第十四条 各地市州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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