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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收取煤炭生产资格审查费的通知

湘价费字[1996]第120号颁布时间:1996-03-18

     1996年3月18日 湘价费字[1996]第120号 省煤炭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字[1995]160号和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管 [1996]16号文件精神,煤炭主管部门在对煤矿生产企业进行资格审查颁发煤 炭生产许可证时,可收取煤炭生产资格审查费。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务院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对国有重点煤矿进行审查,颁发生产许可证,可一 次性收取资格审查费每矿1000元;省级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对地方国有煤矿和集体、 个体煤矿进行审查,颁发生产许可证,可一次性收取资格审查费每矿800元。(含 省煤炭主管部门向煤炭部上交的每证10元的证照工本费在内)。   二、资格审查费包括生产资格审查和颁证过程中发生的审查人员差旅费、资料费 和证书工本费等。收取资格审查费后,不得再另行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三、你局接本通知后应到省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到财政厅办理领购收费票据 手续,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收费票据。资格审查费属行政性收费,其收费收入应纳入 预算管理,专项用于煤炭生产许可证的印制、审查人员差旅费、专业资料费的开支, 不得挪作他用,并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煤炭生产资格审查费(国务院规定收取的煤炭生产许可证工本费除外)的收 费期限暂定三年,从1996年元月1日起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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