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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核定《公共场所安全许可证》收费标准的通知

湘价费字[1996]第92号颁布时间:1996-03-01

     1996年3月1日 湘价费字[1996]第92号 省公安厅,各地(州)、市物价局;财政局:   你厅《关于核定〈公共场所安全许可证>收费标准的函》收悉。根据《湖南省公 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的规定,凡属于本办法第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公共场所,均 应向县以上公安机关申领《公共场所安全许可证》。考虑到制作《公共场所安全许可 证》需消耗一定成本费用实际情况,同意向发证单位适当收取许可证工本费,现将有 关事项通知如下:   茶座、卡拉OK厅等”,其收费是专指上述场所,不包括电影院等其他场所,不 得超越范围向电影院等其他场所收取此费。这项收费由文化部门统一收取,其中按实 收数的1%拨付公安部门。公安部门不得直接向这些单位收费。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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