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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进口付汇核销单收取工本费的通知

湘价费字[1996]第116号颁布时间:1996-03-20

     1996年3月20日 湘价费字[1996]第116号 湖南省外汇管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字[1995]144号“关于进口付汇核销单收取 工本费的复函”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情况补充通知如下:   1、进口付汇核销单收取工本费每套1元。   2、进口付汇核销单工本费属行政性收费,其收入按《湖南省行政性收费实行预 算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3、各执收单位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有关手续,实行 亮证收费,并持收费许可证和有关收费文件到财政部门办理收费票据领购手续,使用 财政部门统一印刷的收费票据。执收单位应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检查监督。   4、附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字(1995)144号文 附件:关于进口付汇核销单收取工本费的复函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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