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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纪委、湖南省公安厅、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交通厅关于进一步清理党政机关小汽车配备和使用中的违规问题的通知

湘纪发[1998]7号颁布时间:1998-06-30

     1998年6月30日 湘纪发[1998]7号 各地、市、州纪委、公安处(局)、财政局、交通局,省直各单位纪检组(纪委):   近几年来,我省各级党政机关在贯彻中央和省委关于党政机关小汽车配备和使用 管理的规定中做了大量工作,违规配备和使用小汽车的问题基本得以解决。但目前有 些问题又有所抬头,有的单位对原经省纪委、省廉洁自律办批准留作特殊使用的超标 准小轿车,不按批准范围使用,而供领导干部使用;有的甚至重新购置、更换超标小 轿车;有的不办控购手续或采取先斩后奏的手法购置小汽车,其中有的是违规小汽车; 有的公款购车以私人名义落户,党政机关购车以企事业单位名义落户;有的违规使用 公安、军警或外籍、外省车辆号牌,等等。这些违规违纪行为虽然发生在少数单位, 但影响很坏,必须引起高度重视。为防止此类问题的蔓延,及时纠正处理这些违规问 题,特作如下通知:   一、各级党政机关要对1997年7月以来所购置的小汽车(包括接受馈赠的) 情况进行自查自纠。凡存在上述问题的,必须在今年8月30日前进行纠正处理。违 规使用的必须按规定纠正,新购的违规小汽车要如实申报,未办控购的补办控购手续, 违规落户上牌的重新落户换牌。补办、重办手续一律经由当地有关部门报省主管部门 审批。纠正处理情况由地市州纪委和省直单位纪检组(纪委)报告省纪委。   二、为搞好清理工作,各职能部门要密切配合,积极提供情况。各级公安(交警)、 财政(控办)、交通(征稽)部门,通过查档以及平时掌握的情况,将违规情况于8 月30日前逐级报告省公安厅(交警总队)、省财政厅(控办)、省交通厅(征稽局), 并由上述单位汇总报告省纪委。   三、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自查自纠,并督促所在地方和单位积极搞好清理。凡在 规定期限内主动自查自纠的,处理从宽,一般不再追究纪律责任。对不认真自查自纠 的,按照有关规定从严处理,未办控购和交通规费手续的,一律全额补征控购调节基 金和交通规费,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处以罚款;有其他违规行为的,小汽车予以没收、 收缴或拍卖、变卖。同时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四、再次重申,今后一律不准违规配备和使用小汽车。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切实履 行职责,严格按中央和省委的有关规定审批把关,发现违规情况要坚决制止,并及时 报告省纪委。对在本文件发布之后继续违规配备和使用小汽车的,从重追究单位主要 领导和有关当事人的纪律责任,追究有关职能部门领导和经办人员的纪律责任。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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