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8月10日 湘财会协字[1998]18号
各地市州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注册会计师行业清理整顿有关处理政策的通知》(财会协字
[1998]5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对清理整顿后期处理工作作如
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地在具体操作时,应将《湖南省注册会计师行业清理整顿工作实施方案》
(见湘注协字[1997]25号)与本文件结合起来,一并执行。
二、在处理时,对会计师(审计)事务所出具的业务报告100%不合格的,一
律予以撤销;80-99%不合格的,予以行业整顿;50-79%不合格的,予以警
告。
三、注册会计师行业清理整顿后期处理是一项非常严肃的工作,各地应严格按有
关规定对本地会计师(审计)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提出处理意见,上报省注协,并经
省财政厅批准后,作出处罚决定。
附件:
财政部关于注册会计师行业清理整顿有关处理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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