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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注册会计师行业清理整顿有关处理政策的通知

湘财会协字[1998]18号颁布时间:1998-08-10

     1998年8月10日 湘财会协字[1998]18号 各地市州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注册会计师行业清理整顿有关处理政策的通知》(财会协字 [1998]5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对清理整顿后期处理工作作如 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地在具体操作时,应将《湖南省注册会计师行业清理整顿工作实施方案》 (见湘注协字[1997]25号)与本文件结合起来,一并执行。   二、在处理时,对会计师(审计)事务所出具的业务报告100%不合格的,一 律予以撤销;80-99%不合格的,予以行业整顿;50-79%不合格的,予以警 告。   三、注册会计师行业清理整顿后期处理是一项非常严肃的工作,各地应严格按有 关规定对本地会计师(审计)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提出处理意见,上报省注协,并经 省财政厅批准后,作出处罚决定。 附件:财政部关于注册会计师行业清理整顿有关处理政策的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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